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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as版 - 高法对AA案子的判决及其对华裔学生的影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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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平权话题: 行动话题: 录取话题: 最高法院话题: gru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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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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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SanFrancisco 讨论区 】
发信人: feebe (openfeint招ruby开发), 信区: SanFrancisco
标 题: 高法对AA案子的判决及其对华裔学生的影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Feb 16 16:18:20 2014, 美东)
在美国, 所谓“affirmative action” 又叫“平权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权在就业
领域的体现”,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体而言,“平权法案”要
求美国联邦的各级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须遵照执行。 其目的是杜绝各
类就业歧视,包括因肤色,信仰,性别,国别等引起的歧视。
“平权法案”影响所及, 在美国大学及研究生院申请中有几个著名案例。
案例一:“Grutter V. Bollinger” 2003
1997年,白人学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请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 时被拒绝,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发现有黑人学生的GPA
和LSAT成绩比她低, 却获得录取, Grutter女士于是把密西根大学告上法庭。 这个
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当时人密西根大学校长, 现在是
Columbia 的校长)。 这个案子最后闹到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
多数判决密西根大学没有违反宪法,种族区分政策得以维持。
案例二:“Gratz V. Bollinger” 2003
一个时期以来,密西根大学的本科录取规矩是,把学生置于一个150分的体系里排序,
学生如果得分高于100分,则获得录取。密西根大学的录取体系里,少数民族学生包括
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动获得加分20;而一个满分的SAT成绩,只有加分12

这次把密西根大学告上法庭的是一女一男两位白人学生(他们都是密西根居民)
Jennifer Gratz and Patrick Hamacher。 他们在申请密西根大学文理学院本科录取时
被拒绝。“Gratz V. Bollinger”案子也闹到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判决,声称
密西根大学不加区别,机械性地给少数民族学生加分,所以违反宪法。
案例三:“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Ongoing)
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and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请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时被拒绝录取. 她们认为自己受到种族歧视, 以宪
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UT-Austin告上法庭, 并进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官司现在打到最高法院。
现在的情况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
一般认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会投给 Univ. of Texas。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
票结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
conscious 得以维持,二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种族区分将再
持续二十年,整整一代亚裔都将受影响;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20
03年的判决被推翻,种族区分政策宣告结束,这同时也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的作用。
这次诉讼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
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
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
遍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
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
象。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
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
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
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
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能做的就是把种族因素
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公平竞争,亚裔的平等
权利才能得以保证。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一案,最高法院的判决日期定于2012年10月。因
为上述原因, 我个人支持最高法院在“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一案中推翻
2003年“Grutter V. Bollinger" 一案的判决,所以我积极参与有关团体的签名联署活
动, 我们的签名已经送达最高法院。
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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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irmative Action(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是19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兴起的一项政策。由美国总
统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时,应
当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历史上对黑人和女性的歧视,把他们在历史上承
受的痛苦折算成现实的利益。
“平权行动”实施之后,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
提高。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黑人
、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这种拔苗助长的善良愿
望,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个曾经几乎是“纯白”的学校,已经被“平权行动”粉刷得五
颜六色:39%的亚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从19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平权行动”嘀嘀咕咕,其主要的矛头,就是它
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逆向歧视”。
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响了反对“平权行动”的第一枪。巴克是一
个白人男性,连续两年被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与此同时,这个医学院根据16%黑人学
生的定额制,录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条件差的黑人学生。巴克不干了——我不就是白
一点吗?我白招谁惹谁了?他一气之下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对黑人学生
实行定额制是违宪的,但仍然在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
紧接着,嘀咕发展成了议论,议论发展成了抗议。最著名的抗议,来自1990年代中
期加州州长Peter Wilson。他抗议道:“不能让集体性权利践踏个人的权利,我们应当
鼓励的是个人才干。”于是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废除“平权行动”的运动。1995年6月
,公立的加州大学及其九个分校废除了录取学生中“平权行动”。1996年11月,加州用
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行动”。1997年4月,
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受到加州的影响,另外十几个州也开始蠢蠢欲动
,要铲除逆向歧视的“平权行动”。
取消“平权行动”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学各分校取消“平权行动
”的第一年。在这一年里,伯克利大学黑人学生的录取率下降了一大半,从1997年的
562个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个;拉美裔的学生也从1045个下降到434个。各大学校方
很有点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退到解放前”的感慨。
2003年“平权行动”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因为今年最高法院遭遇了一个新的“巴克
案”—— 密歇根大学的Gratz/Grutter对Bollinger案。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
作出了一个八面玲珑的裁决:密歇根大学给每个少数民族申请者加20分的本科生录取政
策是违宪的;但同时,它又裁定法学院为了增加学生的“多样性”而照顾少数族裔是合
法的。这与其1978年对“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样的: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但反对
用定量的方式来固定这种“平权行动”。
如果说最高法院1978年的暧昧还是理直气壮的,2003年的暧昧就已经是如履薄冰了
。那个加分制违宪的裁定是6比3作出的,而法学院“平权行动”原则合法的裁定,是5
比4惊险胜出的。Peter Wilson们吆喝了这么些年,终于把“平权行动”的阵脚给吆喝
乱了。
“平权行动”争论的核心,正如众多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
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无论
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义”的最
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一个经历了245年奴隶制、100
年法定歧视和仅仅30年政治平等的种族,必须和一个几百年来在高歌雄进征服全球的种
族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
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补偿性正义”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操作性问题:由谁、如
何、是否可能来计算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一个祖上是黑奴的黑人录取
时加20分,那一个祖上是华工的亚裔应该加多少分呢?一个祖上四代是贫农的人,和一
个祖上两代是贫农的人,分值又有什么不同?一个穷白人和一个富黑人,谁更应该加分
?这就听起来有点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悦耳的一种耳熟。这种“补偿性正义”的原则,
需要一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来整理、裁判历史和现实无限的复杂性,而这种裁判权一旦被
权力机器劫持,问题就不仅仅是如何抵达正义,还有这架机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了。
所以说,美国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暧昧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智慧。它一方
面赞同将历史、经济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虑当中,否定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另一方
面,对如何具体地补偿历史、经济问题,又支支吾吾。毕竟,就算是爱因斯坦,估计也
研究不出历史和现实之间、经济地位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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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怀疑“平权行动”这一部分是摘自刘瑜的《民主的细节》一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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