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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法官判了:召妓男就是陈致中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Nov 16 18:40:12 2010, 美东)
台湾《壹周刊》爆料扁子陈致中召妓,被陈致中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壹周刊》损害
名誉,要求回复名誉和求偿200万元案,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宣判,法官认定陈致
中召妓所使用的0953开头电话,与他平日惯用的0958电话,两者交互使用频繁,而且都
是在同一个基地台,再加上陈致中拒绝提供住处的监视器纪录,4次开庭又拒不到庭,
认定陈致中的确有召妓事实,判决陈致中败诉,还必须负担诉讼费用。
陈致中在法院判决之后,上午11时许在妻子黄睿靓陪同下,在竞选总部召开记
者会,他高声喊冤,请选民用选票还他公道,黄睿靓红着眼眶强调,陈致中不会召妓,
简要表达后便转身离去,没有接受记者提问。
高雄地方法院经过调查,陈致中0958开头的手机Sim卡有四次使用召妓的手机
通话,召妓的行动电话门号也有24次使用陈致中的手机通话,两支手机交互使用非常频
繁,而且依照通联纪录显示,两个门号与他人通话或接受简讯时,所在的基地台位置相
互吻合,法官因此认定这两个门号都是由陈致中使用。
其次,高雄地方法院曾经在2010年7月30日依照《壹周刊》声请,前往陈致中
住所要扣押监视录影纪录,当时陈致中不愿意配合拒绝提出,后来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
,《壹周刊》请求调阅录影纪录,法院在9月3日再度发文,请大厦管理委员会配合提出
录影纪录,因为录影资料已经被自动覆盖,所以无法证明陈致中所述的情形。
洪能超认为,这是对陈致中有利的证据,他竟然不愿意提出,显然与常情有违
,而且法院连续4次开庭,都通知陈致中请他到场,到法院说明车辆和手机使用情形,
以及99年7月2、3日行程,但陈致中都没有到场,没有具状,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
明其所言为真。
法官综合上述各点,认为陈致中虽然因为壹周刊的报导,导致名誉受损,但陈
致中所为应该受到新闻自由的保障,因此陈致中之诉和假执行都予以驳回,诉讼费也由
陈致中负担。 _(网文转载) (博讯 box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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