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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InJesus版 - 地方召会不是邪教—— 我为地方召会做辩护(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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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風王和任大,召會全部有多少人啊?警惕"呼喊派"和"李常受异端思想"的蔓延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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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邪教话题: 召会话题: 呼喊话题: 地方话题: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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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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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偶然的,在网络上得到一个消息,说是2008年十一国庆前后,在北京和杭州两地,
地方召会的聚会被有关机关查处,主要涉案人员是大学生,相关人员有的被警告,有的
被学校开除,有的被处以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由于时间、地点、人员、案号等言之凿凿
,所以本非著名律师姑且认为该消息是准确的。出于律师辩护的本能和基督信徒的关切
,我打算主要从法律方面,为他们做无罪、合法的辩护。(严格来说,政府也没有定他
们的罪,因为没有走刑事程序;政府只是认为他们违法,但情节相对轻微。)考虑到召
会普遍不受欢迎,我的辩护可能会给我带来些麻烦,所以首先声明:我不是召会的信徒
,也未曾受到任何召会成员的委托,因此,此篇辩护词对于案件来说只能算是旁观者言
,但是有耳愿听的,就听听吧!
一、邪教不是以名号而定的;实施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政府在本次处理北京和杭州两地召会的过程中,认定他们是邪教的依据,似乎主要
是其“地方召会的名号”。既然国家已经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你们还要以“地方
召会”的名义来聚会;国家已经认定《圣经恢复本》是邪教书籍,你们还要读《圣经恢
复本》,还要读《晨兴圣言》,那么你们就是邪教。
但是,政府认为李*洪*志是邪教头子,难道任何名字叫做“李*洪*志”的人都是邪
教头子?显然不是。当政府说“李*洪*志”是邪教头子时,是在说“宣扬法轮大法”的
那个李*洪*志;而只要宣扬“法轮大法”,就是邪教行为,而不论是否叫做李*洪*志。
所以,认定邪教不是依据“名字、名号”,而是依据行为。同样的,不能仅仅从召会的
“名号”上来认定是否是邪教;一个召会,只要实施了邪教行为,那么她就是邪教,无
论她叫什么;而一个召会,只要没有实施邪教行为,就不是邪教,也无论她叫什么。实
施邪教行为的,才是邪教。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本案中,如果北京杭州两地的召会符合上面的五项特征,才可以定他们是邪教;不
能仅仅因为他们是以“地方召会”的名义聚会,就以邪教来对待处理。就是说,如果地
方召会有符合上述邪教特征的教导,如果《圣经恢复本》和《晨兴圣言》有符合上述邪
教特征的教导,才可以认定他们是邪教和邪教书籍。
二、呼喊派、地方召会最初被定为邪教是因为“反革命”的言论,而本案的地方召
会没有。
很明显,本次案件中两地的召会受到了“呼喊派”的牵连。下面是关于早期打击呼
喊派时的说明文件。
“1983年,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向党中央提出
《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经中共中央批准执行。所谓“呼喊派”是少
数流亡国外的反动分子,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
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
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邪教组织,有很大危害性。各有关地区
遵照中央的批示,对“呼喊派”组织实行取缔,对其首恶分子进行打击,对其受蒙蔽的
群众进行转化。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5/5832/587708.html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若干问题·黄铸)”
从上面引述的这段材料可以了解到,最早将呼喊派定性为邪教,是因为当时政府认
为其接受“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
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
抗到底。”这是典型的“反动、反党、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行为。
1987年政府又一次打击呼喊派。原谅我搜集不到这次打击呼喊派所依据的文件和理
由。
如果打击呼喊派的理由,就是政府所陈明的“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
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
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那么很显然,本案地方召会并没
有类似行为。
在上述官方打击“呼喊派”的早期文件中,看不到对“呼喊派”的另一项重要的指
控,就是“常受主”,似乎这个罪名是在打击“呼喊派”之后才有的,而且似乎也没有
公开文件。倒是在中国南方家庭教会影响巨大的领袖“林献羔”所写的一本“中国的异
端”的小册子中,明确指控“以李常受为头子的呼喊派,高举李常受,敬拜李常受”,
不知这种说法从何而来。但是这个小册子以讹传讹,又没有版权而广泛流通,对打击呼
喊派应该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舆论作用。如果“呼喊派”果然将李常受这个人尊为“神
”,尊为“主”,那么根据法律,“呼喊派“的确有邪教的嫌疑。但是,李常受曾多次
声明这是错误的教导,并禁止这种说法,同时发表声明与持这种说法的划清界限。所以
,如果有的地方召会神化首要分子,具有邪教的嫌疑,那么反对这种说法的其他地方召
会并没有神化首要分子,就不应当有邪教的嫌疑。
神化首要分子是邪教的重要特征,而本案的地方召会显然也不具备这个构成要件。
三、召会是一个“笼统的叫法”,此召会不是彼召会。
政府文件以为“呼喊派又名地方召会”(厅字[1995]50号),这是对“地方召会”
的巨大误解。地方召会没有名称,或者说"地方召会"不是一个名称,这是描述召会的地
方性和显出,就是在一个地方的召会。因此,各地方都有各地方的召会,而各地的召会
是属于各自地方的。每一个地方召会在行政上是独立的,所以没有中央总部。不该以为
有哪一个特定的召会是带头的召会;所有的地方召会在上帝面前都有同等的地位。
其实,所谓的召会,是对希腊文“ekklesia”(希腊字母不是这样,在下不懂输入
希腊文,也找不到黏贴,就以英文字母充数,见谅,下logos同)的另一种翻译。这个
词有很多含义,如聚集、会和、会众等,当然会有不同的翻译方法。华人教会比较熟悉
的翻译是“教会”。但是任何翻译都不是一一对应的,而且似乎每一种翻译都可能有所
偏重又有所遗漏。“召会”这种翻译强调了“会众”是“蒙受呼召”而形成的,而“教
会”这种翻译倾向于强调“以上帝的话语教导”,两种翻译各有千秋,但不能断然说哪
一种翻译是错的,不好的,更不能单单从这个翻译的不同上来断定谁是异端邪说,谁是
邪教。比如希腊文“logos”,和合本翻译为“道”,恢复本翻译成“话”,学者刘小
枫翻译为“言”,怎么好单单从翻译上来断定是非?
因此,召会只是教会的另一种说法,不能泛泛的认为:凡是以“地方召会”的名义
聚会的,都是邪教。邪教的定性应该是针对个案的,而不是普遍的;在认定邪教时,只
能认定这个“召会”是邪教,那个召会是“邪教”,而不能说凡是“召会”都是邪教;
此召会不是彼召会,此召会是邪教不代表其他召会也是邪教。只有奉行邪教教导、邪教
行为的,才是邪教。
四、本案北京杭州两地召会的聚会,没有邪教的教导,也没有邪教的行为。
传说中的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杭劳教字(2008)第1442号
《劳动教养决定书 》写到:
【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自2007年11月以来,叶希楼在本
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2单元602室其暂住处多次租住褚某某、郑某某等
多名学生学习《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等邪教类书籍,从事"呼喊派"邪教活
动。
本委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11月以来,叶希楼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
小区3幢2单元602室其暂住处多次参加邪教聚会活动,组织褚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等
多人学习《晨兴圣经》、《旧约圣经恢复本》等宣扬邪教的书籍,灌输邪教思想,组织
参加邪教活动。2008年9月2日9时许,叶希楼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榭里小区3幢
2单元602室非法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简单的说,本案认定当事人从事邪教活动,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了《晨兴圣经》,
《旧约圣经恢复本》。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所谓《晨兴圣经》,实际是《晨兴圣言》。
如果这个召会聚会时像当年的呼喊派一样,“接受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利
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冲击和抢占教堂,冲击党政机 关
和公安部门,叫嚷要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抗到底”,那么我无话可说;
如果这个召会聚会时宣扬法律规定的邪教思想,神化首要分子啦、制造、有组织地
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啦,那么我也无话可说;
但是他们并没有政府文件规定的呼喊派的反革命行径,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邪教行为
,那么,又凭什么认定是邪教呢?只因读了两本书?
只因为读了两本书就被认定是邪教活动?这是两本什么样的邪教书籍?这两本书在
哪里、那段话宣扬了何等的邪教思想?是反党反政府的反革命,还是神话首要分子?是
违反了那份政府文件还是违反了那部法律的那条那款?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说清
楚吧!
答案是:没有!
《晨兴圣言》不过是信徒经常阅读的灵修书籍,和众多教会使用的灵修书籍一样,
顶多是教义不同;而《恢复本圣经旧约》不过是圣经的一种翻译版本加上翻译者自己的
注释。如果说引起争议,《恢复本圣经新约》争议应该更大!比如关于启示录的寓意解
经,指责天主教、更正教、基要派都错了。但这是神学上见解的不同,和邪教、和国家
法律无关。
五、地方召会和其他教会之间的分歧是教会内部的事情,只有在触犯人身、财产安
全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干涉,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
一方面,地方召会的确有自己的独特说法和教义,比如召会、恢复、那灵等,但更
多的是众教会误解了地方召会。中国南方家庭教会影响很大的林献羔(人尊称其为“林
伯”)写的小册子“中国的异端”,其中将“呼喊派”称为在国内影响较大的异端。其
中不乏误解。该小册子还称“天主教”是异端,或者不足为训。但是影响不容忽视,似
乎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都视“地方召会”为毒蛇猛兽,一听“那灵”就马上警觉。
使徒信经往往被视为鉴别教会正统与否的试金石。地方召会不仅认同使徒信经,而
且认同尼西亚信经。当然,并非认同两个信经的都算正统,即使认同两个信经,仍然可
能被指认为“异端”,如形态论的撒伯里乌主义和次子论的阿里乌主义。但是无论怎样
,这只是教会信仰上的事情,是神学见解上的事情,是教会内部的事情,而不是关于邪
教的法律问题。法律无法断定教义是否正确。只有当教会的教义和作为,侵犯或者煽动
侵犯人民的健康和财产,威胁社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才有干涉的必要和可能。教会内
部的争端,只要不涉及这些,法律和政府就不应当干涉,这就是几百年来的政教分离。
法律的归法律,信仰的归信仰。
六、邪教的法律处分原则:对邪教的定性与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主管,不应由行政
机关或者宗教管理部门来认定
我国颁布了不少关于邪教的法律、司法解释。邪教的处理问题应该纳入法律的程序
。是否是邪教应当由法庭来裁决;如果要定罪量刑、剥夺自由,更应当由法庭依据法律
裁决。但是本案的处理方法完全游离于法律、法庭之外:行政机关自己做主认定谁是邪
教,自己做主对邪教进行处罚,自己做主剥脱相关人员的自由进行劳动教养——这无论
如何都是违反法律的。立法法更有规定,剥夺自由的事情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不能授
权立法!通过劳动教养来处理宗教问题,规避司法审查,不利于澄清事实,不利于教育
群众,还会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总之,本案中仅仅依据两本根本没有邪教教导的书籍来认定邪教,是错误的。邪教
应有邪教的教导和行为。本案当事人没有法律和政府文件所列明的邪教行为或者邪教教
导,因而不是邪教。本案仅仅通过劳动教养程序,涉嫌程序不公和程序违法。在政教分
离的时代,法律不应当处理教义的分歧,只有当教会侵犯人身健康和财产、威胁社会和
国家安全时,政府才有干预的必要。
x***x
发帖数: 3401
2
召会一出,魁必悲愤。
沙发坐着看好戏咯。
j*******u
发帖数: 712
3
给他提提神

【在 x***x 的大作中提到】
: 召会一出,魁必悲愤。
: 沙发坐着看好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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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恢复不被接受的原因之一:反对牧师制度以及宗教圣品阶级制度問一下風王和任大,召會全部有多少人啊?
李常受弟兄一生都在传讲十字架的道李常受呼喊派和恢复本圣经的谬误
无能的版主李常受的「四位一体论」 吴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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