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boards

本页内容为未名空间相应帖子的节选和存档,一周内的贴子最多显示50字,超过一周显示500字 访问原贴
WorldNews版 - 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
相关主题
转载:十驳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的狡辩zz冯·卡门---中国的钱学森博士[转帖]
ZZ 时代周刊时评:看越南对中国‘入侵’的新恐惧!犯了“有损面子罪”的网民
a3无敌-时评:印度为何喜欢布什、不喜欢奥巴马?我党的面子与冯正虎先生的撤退战略——兼评胡平《孤胆英雄冯正虎》一文
张宏良:从反左到杀左——是谁发出了大屠杀的信号? (转载)时评:到底是谁杀死了英国籍毒犯阿克毛?
当局为何不理睬预警——对“7·5”事件的追问邢鲲“自缢”事件,难道要最高检介入?
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该讲法律,还是讲政治?为吃免费饭自杀又杀人,难道仅是个人的悲剧?
力挺王乐权(敌人反对的我们都支持)降半旗向警察志哀,应由国务院作决定
新华国际时评:警惕甲型H1N1流感"第二波"蔓延西安警方进京城“捉老虎”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法律话题: 行为话题: 惩罚话题: 言论话题: 对象
进入WorldNews版参与讨论
1 (共1页)
q***s
发帖数: 2243
1
作者: 刘晓原 | 2009年08月21日 21:07 | 栏目: 法制时评
(87) 点击 | (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429169
(摘自《论言论自由》一书,作者胡平)
首先,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这是实行言论自由的第一个原因。我们在一段时
期内剥夺某些人的言论权利,那是根据他们剥削和压迫别人的行为,根据他们破坏法律
的行为,并不是根据他们的思想或言论。法律只能惩罚外部的行为。马克思指出:“凡
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
认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
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
、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们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他还指出,那种追
究倾向的法律,即那种“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们的行为如何”的法律,是“对公民
名声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思想的法律实际上是把一切公民都
1 (共1页)
进入WorldNews版参与讨论
相关主题
西安警方进京城“捉老虎”当局为何不理睬预警——对“7·5”事件的追问
政府工作报告谈问题"惜墨如金"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该讲法律,还是讲政治?
北大教授质疑网民诽谤案——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转载)力挺王乐权(敌人反对的我们都支持)
《民运精英大起底》第三章 胡平:追求权力的民运理论家新华国际时评:警惕甲型H1N1流感"第二波"蔓延
转载:十驳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案的狡辩zz冯·卡门---中国的钱学森博士[转帖]
ZZ 时代周刊时评:看越南对中国‘入侵’的新恐惧!犯了“有损面子罪”的网民
a3无敌-时评:印度为何喜欢布什、不喜欢奥巴马?我党的面子与冯正虎先生的撤退战略——兼评胡平《孤胆英雄冯正虎》一文
张宏良:从反左到杀左——是谁发出了大屠杀的信号? (转载)时评:到底是谁杀死了英国籍毒犯阿克毛?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法律话题: 行为话题: 惩罚话题: 言论话题: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