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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Mao_and_Deng版 - 《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反民主的美国宪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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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宪法话题: 财产话题: 人民话题: 权力话题: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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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民主的美国宪法(一)
《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冬季卷
摘要:独立战争前后美国各州掀起了民主浪潮,城乡劳动大众积极参政,威胁到了有产
阶级的统治。有产阶级急欲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来改造中央和地方的民主政体,以解除
民主对财产的威胁。美国宪法所贯彻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反动:分
权,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制衡,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意
志或权力进行制衡。当人民欲行使主权保护自己免受财产或资本的压迫侵害时,其权力
就会因为被分立而遭到制约,以至于无法实现目的。一小撮制宪代表背着广大人民制定
出宪法,然后又进行突然袭击,得以在大多数人民不了解甚至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将宪
法通过。看似矛盾的“强政府”与“弱政府”在宪法中竟水乳交融,体现了资产阶级的
流氓本性。议会立宪政体的作用不可高估,社会阶级力量之间的对比与紧张绝非其能永
久约束。集宪政、屠杀、“新自由主义”于一体的皮诺切特模式,是美国宪政思想在20
世纪最重大的发展与创新。
以联邦宪法为支柱的美国民主政体,历来被视为民主制度的典范。
曾在美国制宪运动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对宪法所
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曾做出如下经典评价:“(美国)政府直接起自人民,是以人民的
名义奠立起来的,……联邦政府的确是一个人民的政府,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它都是来
自人民的。它的权力授自人民,直接行使于人民的利益……它是全民的政府;它的权力
受自全民的委托;它代表全民,并且为全民工作。”[1]后来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
、民享”,更是视为对美国民主政体的最佳概括。
现在若是有人断言,当初制定美国宪法的目的是用来“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2]的,
或者美国宪法遵循的原则是“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
人的侵犯”[3],对此人们一定会坚决反对。但令人吃惊的是,这番言论竟然是分别出
自美国“宪法之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之口的。果真如此吗?确实
如此。判定美国宪法的本质,汉密尔顿与麦迪逊肯定最有资格。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
应该对重新对美国宪法进行考察。制宪运动的推动者是哪些社会集团?制定宪法的原因
和目的是什么?宪法是怎样被制定出来的?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宪法是如何通过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宪法为何被汉密尔顿与麦迪逊称作是反民主的。
一、制定宪法的动机:解除民主对财产的威胁
(一)
当代资本主义与民主制共存的稳定局面,令世人以为资本主义与民主是与生俱来互为表
里的。其实不然。
财产私有制与民主制的矛盾,占社会少数的富人与占社会多数的穷人的矛盾,由来已久
,一直难以调和。[4]众所周知,早在两千多年前,当“民主”这一概念刚刚诞生于古
希腊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便在其名著《政治学》中系统明确地表达了有产阶级对民主的
恐惧:民主意味着人民大众的统治,就是占多数的穷人对占少数的富人的统治。自那时
起,有产阶级始终视民主为洪水猛兽。
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从中世纪社会内部萌生壮大起来的,资产阶级继承了传统有产阶级对
民主的敌视。通常人们将第一场资本主义革命英国革命称作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
是毫无道理的。反对君主专制,并不必然意味着支持全民民主。
在圈地运动中形成的英国资产阶级,当时有两个对手:第一个是反抗圈地的农民;第二
个是专制君主,国王一方面向资本家乱收税,另一方面又不积极配合资本家掠夺农民,
招致资本家的反对。为了掠夺农民,先要制服国王;为了制服国王,先要利用农民。这
就是资产阶级的如意算盘。资产阶级——或者说被资产阶级独占的议会——摆出了为民
请命的架势,哄得并依靠农民的支持,推翻了国王。推翻国王后,农民——平等派提出
了民主要求:获得选举权,分享议会权力。资产阶级则坚决反对以维护自己的选举特权
。双方——克伦威尔的独立派与平等派——的争执,以1847年的普特尼辩论而著称。斗
争最后以克伦威尔将平等派彻底镇压而告终。资产阶级反对君主专制,更反对全民民主
,其目标仅仅是建立由其独享的议会寡头统治,这就是英国革命的实质。此后两百年,
资产阶级凭借其议会寡头暴政,掠夺农民[5],压榨工人,成就了第一个现代资本主义
社会。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大众获得选举权,那还是宪章运动之后又经过长期议会改革
才实现的。
(二)
敌视民主,开国之初的美国统治阶级也不例外。[6]
独立战争前后形成的民主浪潮,在近代历史上第一次使参政权利扩大到大多数普通民众
身上,或产生了这种可能。这一民主浪潮威胁到了各州富人绅士们的财产权,为此他们
急欲通过制定新宪法来解除这一威胁:
“革命消除了英国政府的压制,因而旧殖民地农民,负债者和擅自占地者对商人,投资
者以及大土地所有者的不满情绪重新燃烧起来,一些州的下层社会利用了新建立的民主
体制,有产阶级感到十分恐慌,制宪会议的参加者一心想建立一种政府,不仅能够管制
商业,并偿付债务,而且能够防止通货膨胀,坚持执行法律并制止谢斯叛乱一类的暴动
。”[7]
革命时期的美国还是个农业国,居民的大多数为小农,农民以及城市平民是反英运动和
战争的主力军。[8]
上层统治阶级是大地主、大商人、银行家、种植园主、船主、制造业家等,这些“较优
裕阶层在穿着,语言,举止和教育方面都与大众截然不同。革命前的效忠派同后来的联
邦主义者之间在蔑视民众这一点上有与上层社会一脉相成的纽带”[9]。这些正在成长
中的资产阶级,尽管没有正式贵族身份,但是却依然以贵族自居,这类似于当时英国统
治阶级所一身兼具的贵族和资产者的双重身份。
富人绅士们对民众极度藐视——愚民——的同时,又极度恐惧——暴民,将民众排除在
政治体制之外,是他们的一贯目标,但是,为了赶走英国统治者,他们不得不冒险去借
助民众的力量。既要民众起来为其卖命,又要民众不自行其是而危及其统治;只要独立
战争,不要社会革命。这一平衡在实践中是很难掌控的。
反英斗争自1760年代兴起后,日渐高涨,平民大众不管在议会内还是议会外,都爆发出
惊人的力量。[10]先是群众性反英运动爆发,继之《独立宣言》发表,随后各州开始制
定(州)宪法、组建新政府,民众积极地参与到这场改革中去。同过去相比,选举权在
各州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扩大。[11]各州宪法大都遵循立法权至上的思想,立法机构在
新政体中居于支配性地位:
“首批建立的州政府,并不是众多革命领袖所向往的那种‘平衡的’或‘混合型的’政
府。在外部形式上,这些新政府的结构就像旧式的殖民地政府一样,但是权力平衡发生
了根本变化。几乎所有的职位,包括最高法院的职位,都变成了经由直接或间接选举而
产生。总督的权力几乎全被取消了。根据当初的设计,新参议院的作用之一是制约立法
机构中的人民院,但实际上,由选民选举的参议员既没有殖民地时期议会那样大的权力
,也没有那样高的威望。在各州,成为最终权力的是人民院——下院,以及选举下院的
选民们。”[12]
而没收亲英分子的财产、废除长子继承权等措施,也可能促使财产的分布更趋广泛,进
一步增强了民众的力量。
富人绅士们固然反对英国的横征暴敛,但如果整个社会换由平民百姓来统治,这就更为
他们所痛恨。他们唯恐新的议会改革与民众运动浪潮相结合,形成一种威胁其利益、动
摇其统治的民主政体。
在宾夕法尼亚州,民众的力量格外强大。早在1774年独立战争还没有爆发时,费城(宾
州首府)的富翁古维诺·莫里斯——1787年联邦宪法的定稿人——就已经开始担心民众
的反英运动了:
“一般民众……开始运用他们的思想和理智了。这些贫贱可怜的爬虫啊!在他们看来,
此时是一个春生万物的早晨,他们挣扎着蜕去冬季的甲壳,全身沐浴在阳光里,我敢向
你保证,当正午来到以前,他们准会磨着牙咬人。……那么,原有的贵族政治只好寿终
正寝了。”[13]在那个资产阶级还以贵族自居的时代,公开诋毁辱骂人民大众是家常便
饭,不像后来资产者对此在幕后时才会坦言。
莫里斯的担心很快变成了现实。赶走英国统治者后激进派在宾州占得了上风,原来饱受
东部沿海地区富人排斥的内地农民争得了选举权。1776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凡交过人头
税的成年男子即有选举权,议员的被选举权也没有财产限制,这已经接近普选制了。激
进派反对采用由行政首脑(即君主)、参院(即上院、贵族院)、众院(即下院、平民
院)构成的所谓的“混合政体”,主张“在美国,人们只有一个等级,所以……政府中
他们应该只有一种代表”[14],因此应该组建“大众政府——有时称为民主政府,或共
和政府”[15]。新政府最终抛弃了两院制,改为一院制(佐治亚洲亦如此),且不设州
长一职,行政职责由一委员会担当,委员会选举主席,并受另一个委员会的监督。新宪
法被保守派称作“一群愚昧不堪的暴民的政治纲领”[16]。一位保守派诗人曾用如下诗
句来表达对民众参政的不满:
“晚上躺下时还是泥水匠和木工,早上一起身却成了来喀古士和梭伦。”[17]
农民与其他的平民大众也认为自由与财产有关,但与富人对自由的理解又有所不同。农
民们认为经济上的独立和自主才是人的自由的先决条件,[18]这就需要每个人都拥有适
量的财产,否则财产若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必定会令无财产的多数人成为他们的附庸。
[19]必须使财产广泛分布,避免贫富悬殊局面的出现,才能确保一个自由人的社会。个
体小私有者要利用已争得的民主这个武器来防止富人大私有者对他们的财产进行掠夺,
避免使自己堕落为无产者从而失去自由。这样的观念甚至被写入了宾州宪法草案[20]中:
“授予少数个人以大部分财产对人民权利来说是危险的,对人类的共同幸福是有害的,
因此每一个自由州都有权依据自己的法律阻止这种财产的拥有。”[21]这样,对富人的
财产权的约束成为保护平民的财产的前提。在富人眼中,民主是其自由和财产的威胁,
而在平民大众眼中,民主则是其自由和财产的保障。
这些观念并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发战争财是富人的一贯传统:“在整个独立战争期间
,美国富人和穷人之间一度被抑制的冲突和斗争一再重现。埃里克·方纳称这场战争是
‘一个使殖民地一部分人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使另一部分人生活无比艰难的时代。’”[
22]当时宾州的富人也不例外,他们鼓动人民到前线去为其流血卖命,而自己却在后方
哄抬物价大发其财。人民肯定不会认可他们流血牺牲就是为了让商人们抬高物价以从他
们身上榨取更多的油水。1778年宾州议会制定了限价法令(其他州也有类似做法),次
年又成立了专门的执行委员会来对付大商人。这与1793年巴黎的无套裤汉的作法差别不
大:
“在有着深刻的阶级、种族和宗教分歧的宾西法尼亚……建立了我们历来在美国所曾有
过的一种同‘无产阶级专政’最相近似的制度……战争期间,宾州议会花费在掠夺托利
党人、压制奸商和迫害耿直的反对派方面的精力,要比花在支持革命上面的更多。”[
23]
富翁罗伯特·莫里斯(并非前面提到的古维纳·莫里斯,不过同样是后来制宪会议中的
重要人物)在他的一船面粉被没收时发出了强烈地抗议:“不容许一个人照他自己的意
思,根据他本人认为合适的条件处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那实在是违背自由的原则
。”[24]另一位宾州人士在写给杰弗逊的信中说:“如果你在这个州,你一定会诅咒它
。这个政府的支持者是一群没有任何高尚品格的工人。”[25]富翁詹姆斯·威尔逊(反
对控制物价和1776年宾州激进宪法,后来制宪会议的主要成员之一)的豪宅是保守派的
大本营,1779年10月,激进派与保守派双方甚至曾在此爆发了激烈的武装冲突。
宾州在当时并非是特例。在马里兰州,经过统治者们的努力,类似宾州宪法那样的民主
宪法最终没能获得通过。但是畏于曾经发生的民众骚乱,当局还是做出了让步,立法增
加了对富人的赋税,准许债务人用纸币偿还债务(下面将会看到这类做法的影响在日会
更加突出)。富翁查尔斯·卡罗尔对此解释道:“许多聪明善良的人向非正义低头,屈
从于流行的异端学说及错觉妄想,这实出于无奈。”[26]
在弗吉尼亚州,新的州宪法制定后,著名的激进派理查·亨利·李认为由于代表人民的
众议院力量强大,本州的新政府尽管“有一个州长,有另一个立法机构(指参议院——
引者注),但仍有很重的民主意味”[27]。对此,保守派则是另一种态度,1776年兰登
·卡特在致华盛顿的信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我只需告诉你我所听到的关于独立的一
种定义:人们期待着成立一种政府,不受富人支配,人人都能为所欲为。”[28]
1775年3月在南卡罗来纳州,当时的总督对时局做出了如下描述:
“有产者终于开始领教人民的多头权力了。迄今为止,芸芸众生一直驯顺地任人利用,
其巨大的数量和偶然的骚乱成了支持美洲殖民地提出要求的后盾。现在他们发现了自己
的力量和重要,再也不轻易受从前的领袖们摆布了。”[29]
在北卡罗来纳州,部分民众曾以如下言词表达了对民主的渴望:“你们必须竭尽全力,
建立一个置于北卡罗来纳州人民权力之下的自由政府,一个必须是不折不扣的,尽可能
是民主的政府……在确定政府的根本原则时,你们必须反对每条偏袒贵族的,或由富人
和要人掌握,用以欺压穷人的条文。”[30]
马萨诸塞州则是另一种情况。1774年,波士顿的无套裤汉——工人与工匠等城市平民起
来赶走了英国统治者。旧政权垮台了,旧秩序崩溃了,取而代之的是什么呢?是无套裤
汉的天下,还是资产者的堡垒?[31]1775年,约翰·亚当斯惊呼“拉平之风如此盛行”
[32],“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社会所接受……混乱和暴政
就开始了”[33]。1776年,马州保守派的另一重要人物埃尔布里奇·格里(后来的制宪
会议的代表)发出了同样的抱怨:“本殖民地的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令人惊恐的征兆,在
一部分人的头脑里,私有财产的神圣意识在日益淡薄。”[34]这种情况下,亚当斯担心
:“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权,即让他们在立法机构中起支配作用或占优势,…
…他们就会通过表决剥夺你们的财产。”[35]
决不能让激进派将暂时的民主放纵进一步巩固为制度化成果。无奈无套裤汉人多势众,
不能与之直接对抗,富人老爷们不得不绞尽脑汁,运用了“高超的手腕”[36],才恢复
了秩序。激进派曾起草了一部宪法,但被拒绝。“通过巧妙的勾结,‘富而有才’的贵
族挫败了这个计划,代之以一种步步为营地确保财产所有权和特权的体制。”[37]在议
会之外,专门成立了一个制宪会议,“富而有才”的资产者运用拖延战术和和种种伎俩
,到1780年终于通过了由亚当斯起草的新宪法。资产者得逞了:“1780年宪法是律师和
商人的法规。其目的是要……保护财产不受民主……的侵袭。”[38]马州宪法成为后来
联邦宪法的模本。[39] [40]
(三)
战争结束后,民主对资本的威胁并没有随之消失,在邦联时期又再度加剧。[41]1785—
1786年间,美国农民大概普遍地陷入到债务危机之中(各州情况不同,有的可能早已如
此)。债务危机形成的具体原因和过程,笔者在此还不能详细论述,但是农民债务负担
的沉重则是不争的事实。大概当时各州的农民大都靠借债维持经营,而此时恰恰出现了
严重的通货紧缩现象,农民要想获得足够的硬币按期偿债是非常困难的。农民——债务
人并不认为自己经过浴血奋战赢得独立后却要为还债而破产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纷纷要
求立法机关准许延期偿债,甚至要求发行纸币,用纸币来还债(看来如果身负重债,那
么通货膨胀就可以因使债务贬值而变成好事)。这自然招至富人——债权人的反对,他
们可不想改变当初的契约,换回一堆早已或日后将要贬值的纸币。但在农民的压力下,
有七个州发行了纸币(前面讲到,早在战争期间马里兰州议会就通过了有利于债务人的
法案)。在罗得岛州,债务人完全控制了议会。该州通过以土地作抵押的方式将纸币贷
给农民以还债,并强迫债权人按纸币的票面价值接受。若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只须
将纸币存放到法官那里就证明偿还债务了。[42]富人们自然是叫苦不堪。作为财产权的
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权就这样遭到了各州议会的藐视。[43]
“财产是多么地无保障啊”[44]!富人们抱怨道,“人不能为自由和生命而联合,他们
只能为保护财产而联合”[45]。
约翰·马歇尔后来称正是纸币运动促成了制宪运动[46]:
“(当时各州)变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的权力,干预契约的权力,触及了所有
人们的利益,而且统制了每一个人在他以为可以独立处理的事情上的行为;这种权力当
时曾被各州滥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干涉到社会的正常往来,并且破坏了人与人的一切
信用。这种错误如此严重,如此惊人,不仅破坏了商业来往,威胁了信用的存在,而且
侵犯了人民的道德,破坏了私人信誉的尊严。阻止这种邪恶的蔓延……是大家希望从政
体的改革中得到的重大益处。”[47]
富人们坦言:“那种流荡在所有阶级中的热情曾鼓舞我们在1774年和1775年去选择自由
,现在这种同样的热情又促使我们来拥护政府。”[48]
自独立战争前就已形成的民主浪潮,富人绅士们至此再也无法忍受下去。在各州,民众
力量相当强大,议会对契约滥加干预,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和利益,他们对此基本
上是难以抗拒。而在邦联,由于无权干预各州事务,也不能对他们提供保护。富人绅士
们渴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约各州“疯狂的民主”。[49]不是为
了维护民主,而是出于对民主的恐惧,才导致了新宪法的制定:
“美国的宪法运动不是民主革命和反英体制的结果,而是对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
[50]
保守派呼吁,“我们需要从民主中被挽救”[51]出来!
现在人们习惯于将邦联时期看作是漆黑一团的“危急时期”或“混乱时期”[52],多亏
开国元勋们制定了宪法,建立了新联邦,才挽救了整个社会。但是宪法之父麦迪逊并不
这样认为:
“(制宪会议的召开——引者注)不是由于邦联没有充分实现自己的直接目标而自然产
生的全国情势和影响”,相反主要是因为另“一种严重的祸害”,即“各州法律的变动
无常……这些法律的不公屡见不鲜,而且昭然若揭……我深信,我可以确切地说,来自
这方面的弊端更多地促成了产生这次制宪会议并为全盘改革作了广泛的思想准备的那些
忧虑。”[53]
(四)
此时,在马萨诸塞州发生的事件更是令富人绅士们胆战心惊。前边已指出,战争期间保
守派在马萨诸塞州好不容易才控制了局势,制定了一部有利于自己的宪法。战后州议会
为了偿还战时本州发行的公债(这多为富人持有),向农民征收的税额高达其收入的三
分之一。除此之外,农民还担负着沉重的私人债务。如果无力偿债,农民就只好在财产
被抵押和坐牢之间进行选择。农民纷纷请愿要求发行纸币:“除非发行纸币或制定其它
媒介物,使我们能偿还赋税和债务”[54],否则将会有一半的农民破产。州众议院迫于
压力曾做出了发行纸币的决定,但遭到了参院的否决。到1786年秋天,农民以“一个绝
望的债务人”[55]丹尼尔·谢司为首举行暴动[56],要求发行纸币并改组参议院。[57]
州议会缺乏进行镇压的武装力量,甚至邦联也没有常备军,面对马萨诸塞州的求援无能
为力。幸运的是,暴动者并没有由“一个凯撒或克伦威尔来领导”[58]。富人们仓促集
资组建了一支军队,再辅以阴谋诡计,终于“勉强”将暴动镇压下去。
“谢司叛乱并没有持续多久,但保守分子却吓破了胆,于是才支持制定美国宪法。”[
59]邦联的弱点在此事件中暴露无遗。富人们决心摆脱掉软弱无力的邦联,建立一个强
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其财产的安全,并同时剥夺个州的民主权力。亨利·诺克斯将军在
致华盛顿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各州富人们的共同忧虑和要求:
“叛党……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他们
的信条是:‘合众国的财产是大家共同努力从英国人手里夺回的,因而它必须成为大家
的共有财产。反对这个信条的就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面上除掉。’总之,他
们决心取消公私的债务,并且已经拥有种种土地法,这些法律是很容易用那些没有准备
而无论如何算是法币的纸币来实现的。……这种可怖的情况业已威胁了新英格兰的每一
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怎样避免无法之徒的强暴呢?我们的政府必须加强、改
革或改变,俾能保障我们的生命和财产……我们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稳定的政府。”[60]
谢司暴动及其失败,可能一方面削弱了民众的力量和意志,另一方面促使富绅在被暴动
震惊的同时,挟镇压成功之势,开始全力推动新宪法的制定。
(五)
除了不能制止州议会对财产的侵害外,还有几种因素也令富人老爷们对邦联不满,在此
只做简单的介绍。
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和各州曾发行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证券。据1789年统计,需要偿还
的公债本息合计达六千余万美元。而邦联自己没有收税权,财政上依赖于各州,连公债
的利息都很难按时偿还。公债市价因此跌至了票面价值的六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下
层民众因生活困难早已将证券出售,公债大都以极低的价格流入富人和投机家之手。联
邦成立后,公债连本带息全被偿还,公债持有者至少比在邦联时期多增加了四千万美元
的财富,这对于当时仅有300万人的美国来说决不是一个小数目。一个自行拥有收税权
的中央政府对公债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61]公债集团被称作制宪运动的“动力中
的动力”[62]。辛辛那提会是由军官组成的带有贵族倾向的政治团体,同时也是公债集
团的组织。一位法国代办曾指出,由于辛辛那提会的成员“是公众的债权人,所以对建
立一个坚强的中央政府感到兴趣”[63]。辛辛那提会在制宪法运动中起了不小的作用,
出席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中就有27位是其成员。[64]
战争期间,美国的制造业刚刚起步,此时迫切需要政府的保护和扶持来抵御英国商品的
竞争。无权过问国际间贸易的邦联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商业和航运业集团也面临着类
似的问题。而在西部的土地投机者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
前边已详细介绍过的货币——债权人集团,与公债集团、制造业集团、航运和贸易集团
,即各农、工、商、金融资本家集团(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将这四个集团统称
为“动产集团”),强烈地要求剥夺各州的民主,废弃邦联,建立一个中央政权来保护
他们的利益。
二、宪法制定的过程
依照《邦联条例》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是:先经国会提议,然后交由各州议会批准
。但令富绅们苦恼的是,他们在国会和各州议会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按照法定程序到达
目的,因为广大民众并不像他们那样憎恶现状。因此,他们只好另辟一条修宪道路,既
要尽量避免民众的参与,又要在形式上不丧失合法性。在这方面他们的智慧是不缺乏的
,毕竟有产阶级几千年的统治历史已令他们积累了足够的经验。
1786年9月,弗吉尼亚州议会邀请各州在安纳波利斯为商业问题召开会议,与会的仅有
五个州。显然修宪者们不能通过这次会议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最后汉密尔顿与麦迪逊
力劝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邦联召集一次新会议来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会后不久
,被谢司暴动吓坏了的富绅们,加紧活动促成会议的召开。1787年2月邦联终于做出决
定,邀请各州议会派出代表于1787年5月汇集费城,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但决不是
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于是富绅们极力使自己的代表能够出席此次会议。而另一方面,“由于群众的疏忽,无
知与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以行使最后的决定权,热心的活
动分子便大获其利”。[65]后来宾州的反宪法派即称本州的代表根本没有代表性,全是
费城的富翁,没有一个代表农民。[66]独立运动时期著名的激进分子都未能出席此次会
议,马萨诸塞州的塞缪尔·亚当斯未能当选为代表;弗吉尼亚州的帕特里克·亨利(“
不自由毋宁死”的名言即出自其口)虽然当选为代表,但他早已怀疑会议的动机,因而
拒绝出席;托马斯·潘恩正准备返回英国。由债务人控制着议会的罗得岛州,干脆反对
召开会议,拒派代表参加。对此,罗得岛州的债权人只能表示失望。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主要有数类“动产”集团的利益在邦联期不能得到保障,出席会议的
55名代表,多数与这些集团有关。根据比尔德的统计,55名代表中持有公债的不少于40
人(其中24人数额在5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债权人集团不少于24人;奴隶主集团至少
有15人;土地投机者不少于14人;工商航运至少有11人。而且代表们多为律师,并来自
动产集中的沿海城市。“大多数代表,最少有六分之五,对于他们在费城的努力结果都
有直接的个人利益的关系,而且都曾由于宪法的通过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利益。”[67]
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曾相信在宪法的支持者当中,汉密尔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是两
个例外,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宪法的通过没有什么重大利害关系。但是后来人们发现
事实并非如此。
汉密尔顿素负清廉之名,但是宪法批准后担任新政府的财政部长期间,他却被指控帮助
亲戚朋友进行证券投机(其中包括在制宪会议上起过重要作用的罗伯特·莫里斯)。后
来被历史学家们发现的文献证明当时这些指控绝非捕风捉影。[68]至于富兰克林,制宪
会议结束后不久,他在一封信中写道:
“我的这些债券现在跌值了,但是我希望而且相信,一旦我们的新宪法成立之时,它们
将会得到补偿。我贷与旧国会以价值三千英镑的硬币,并且取得一些债券,规定利息为
六厘,但是我多年没有取得利息了。现在我如果将本金出卖,每镑却不能卖到三先令四
便士,仅值原价的六分之一。”[69]
制宪会议期间,富兰克林原本一直反对新宪法,但是最后行将表决时,他却态度突变,
转而主张接受。这一突变是否与其拥有大量债券有关,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当然,对于“追求个人利益”,也不应该做过于狭隘的理解。代表们与那些与其财产方
式和生活经验相同的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情感”(麦迪逊语),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其
所属的阶级的利益是难以明确分开的,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就是在维护本阶级的利
益。反过来,通过维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更能保护他们的个人利益。
比尔德的上述研究触怒了许多人。历史学家福斯特·麦克唐纳声称,“任何人在企图主
要根据或仅仅根据代表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来重写《美国宪法》诞生的历史时,都将发
现事实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但是,“罗伯特·麦圭尔和罗伯特·奥斯菲尔特使用
麦克唐纳当年反对比尔德时使用的数据,对证据进行重新评价。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比
尔德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的,参加费城宪法大会的代表,在投票时依据的是经济上的自利
”。[70]
如前所述,有产阶级对民主的痛恨已无以复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作为有产阶级阶级的
核心成员[71],肯定不愿让外界了解会议的目的和进程,以防外界对会议产生影响。会
议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严格保密,禁止向公众开放,不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
露会议的消息,甚至不许会议作辩论记录。今天人们常常把宪法看得神圣无比,但从代
表们作为来看,制定宪法无非是件见不得人的勾当而已。好在麦迪逊曾在会议上作了秘
密记录,并在其死后发表,使人们能够对当年会议的具体情景有所了解。
做完这一切后,代表们将原来国会和州议会授予他们的仅限于修改邦联条例的权力置之
不理,自行决定为美国人民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会议因此才变成了制宪会议。没有什么
代表性的数十个人,擅自来决定“我们美国人民”的前途,这无异于一场政变。[72]如
果制宪者们当初就向公众申明自己的意图,会议能否召开还是个未知数。后来在回答人
们对会议的越权行为的指责时,麦迪逊称严格遵守现有法律规定,将会“使‘废除或改
变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见《独立宣言》——引者注)这项人
民的最崇高的权利有名无实。”[73]不过下面我们将会看到,以革命或变革的名义采取
行动的代表们,恰恰是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设计了一个保守的体制,来防止将来人民
通过变革捍卫自己的利益——也就是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手段是革命的,目的是保守
的。富人放火是善,穷人点灯是恶。
解决了以上问题后,代表们正式开始宪法的制订工作。通常人们认为代表之间存在严重
的分歧,在经过了激烈的斗争后,才达成了妥协。不过,在维护财产和限制民主这一方
面,大多数代表倒是没有太多的分歧,因此他们在这方面没有发生什么争论。冗长的辩
论,大都发生在州代表权和政体细节问题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代表们很少发生实质分歧的地方。
三、积极的权力——保护和扶持资产阶级的财产
宪法赋予联邦政府以巨大的权力。
如前所述,各州“疯狂的民主”让富人绅士们尝尽了苦头,代表们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愤
慨。会议第一天,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就对代表们说:“我们的主要危险来
自(各州)宪法中关于民主的条文,我视为不容置疑的一条格言是,由人民行使政府权
力将全吞噬其它部门。”[74]此后他又称:“合众国的弊端的起源……谁都认为在于民
主的狂放。”[75]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则说:“我们经历的弊端,都是由于过分的民
主。”[76]这些言论就是会议代表们的典型观点,至于宪法之父汉密尔顿与麦迪逊就更
不用说了。
因此,首先必须要将州议会的权力集中到联邦,使各州不能再为所欲为。当时州议会侵
害财产权的具体表现就是通过延缓偿债和发行纸币来干涉契约。宪法的第一条第十款,
用自上而下的禁令的方式剥夺了州议会侵害财产和契约的权力:
“任何一州都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
务的货币;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本文引用的宪法译文,
全部引自李道揆的译本,见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
这一条款、尤其是后两句,与宪法的其他内容相比极不谐调,在今天看来,有点莫名其
妙。但在当时,这一禁令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77],因为一禁令事实上剥夺了债务人
通过立法机关保护自己免遭富人掠夺的权利。
“不知道第一条第十款的重要意义,就不能回顾当时的历史”,[78]马歇尔对之评价道
。马歇尔对“当时的历史”的具体描述,前边已引用过了,不再重述。
汉密尔顿讲到:“在比较开明的人士看来,这(即第十款)在宪法上并非无足轻重的一
项。各州议会对私人契约的妄加干涉,已使许多人受到损害而且加以严重的诅咒;宪法
如果规定了一项保障,必会受到这些人们的热烈拥护。”[79]
威尔逊则对第一条第十款感叹道:“不幸的经历以高昂的代价教育了我们,这些限制有
多么珍贵。”[80]
南卡来罗纳州代表威廉·戴维用更简单的话表达了他的看法:“这一条款是宪法里面最
好的条款……我认为就是这一款才使这部宪法成为这个国家钟爱的宪法。”[81]
马里兰州的卢瑟·马丁是极少数反对此项条款的代表,理由是:
“往往会有这样的时候,社会上发生了重大的灾害而且缺乏硬币,从而政府为要保护对
自己最有用处的公民,不能不采取一种干涉的手段,通过一些法律,全部或部分停止法
院的判决,或允许债务人分期偿债,或依照合理的公平的价格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在
这样的时候,许多州乃至所有的州都必须采取这样的立法,以防止富有的债权人和有钱
人毁灭全部贫民甚至勤奋的债务人。”[82]马丁反对债权人以严格履行契约为由来掠夺
人民,他最后没有在宪法上签字。
通过第一条第十款,民主对财产的最直接的威胁被解除了。
谢司暴动的教训代表们并没有忘记,联邦将有权组织常备军,“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
叛乱”(第一条第八款),或“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的请求平定内乱”(第四条第八
款)。而对于当时靠自己武装起来赶走英国统治者的美国人民来说,一支脱离人民的常
备军无疑是对公民自由的威胁。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
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的防务和公共福利。”
公债集团的愿望在此处得到了满足。不仅如此,富人的利益还得到了更大的眷顾。由于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税税额须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使直接税的负担根本不能落到
拥有更多财富的富人身上。直到1894年,美国国会才第一次通过了所得税法案,但最高
法院(最高法院在新政体内的作用后面有详细论述)以所得税属直接税为借口于次年将
其推翻。又拖到1913年,等通过了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后,这一情况才得以改变。
既然如此,税收的来源主要就得依靠间接税和关税,这样负担最终就落到广大普通民众
肩上。利用税收劫贫济富是各国扶植资本主义发展的通用手段,资产者一向就是只愿政
府为其服务而向其征税的。
既便如此,代表们心里还不踏实,又在第六条中再次强调:“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
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代一样有效。”对这一条款
只有一个代表持有异议。联邦政府成立后,汉密尔顿们忠实地履行了对投机家们的承诺。
第一条第八款还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这一条款与前边已提到的税收条款,一起使联邦政府有能力能够采取措施来促进经
济的发展。十八世纪是重商主义盛行的时代,还没有人迷信自由贸易的教条。《联邦党
人文集》的作者们认为:“一个政府会照顾到全面的和共同的利益,把全国的力量结合
起来,加以管理”。[83]汉密尔顿深知,作为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要使美国在竞争
中成功,很明显的,自己的政府的干预和帮助是必不可少的”[84]。后来,汉密尔顿在
《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阐述了贸易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为政府对资本主义的崛起
提供必要的“干预和帮助”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密尔顿们也没有忘记,商业就是战争,
单靠经济手段是达不到自己的目的的。联邦建立的强大的海军和陆军将是美国资本主义
成长的不可缺少的保障。今日的美利坚帝国,早在其诞生之日,我们就可以在汉密尔顿
们的著作中看到它的雏形了。
以上列举了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也可以说是积极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用来保护有产
者的利益的,没有一项可以用来直接侵犯或限制财产。这就是富人们“从政体的改革中
得到的重大的利益”。
不过宪法并没明确列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只是在后来的宪法第五条权
利法案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
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不过这更像是个有关“财产充公”问题的条款。是不是制
宪者们像今天中国的“宪政主义”者们那样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乃不言而喻
的真理,因此不必再在宪法中加以强调了呢?这恐怕说不过去。也许是另外一种可能。
《独立宣言》中列举的人类“不言而喻”的权利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没有财
产权。在当时美国这个小农占优势的社会中,许多人认为能对人类的自由和幸福造成威
胁的,除了专制君主,就是个人拥有过多的财产(前边介绍宾州历史时我们已详细谈过
了)。制宪者们可能因此也不敢将财产权强调得太过分了。笔者现在还不能肯定到底哪
一种解释更合理,只是“神圣”条款未能写入宪法肯定会让今天中国的“宪政主义者”
们懊恼不已。
不过,在赋予联邦以巨大的权力以后,新的危险又产生了。权力是用来保护财产的,但
是也可以用来侵害财产。资产者的如意算盘是:权力只有在保护财产方面是积极的,在
侵害财产方面则是消极的。那么什么样的权力才只会保护财产而不会侵害财产呢?那当
然是当时英国的富人们寡头议会权力——纯粹的资本暴政——了。如前所述,集贵族和
资产者于一身的英国统治集团,首先在1640年代的革命中依靠农民——平等派——的力
量,砍掉了专制君主的脑袋,然后再恩将仇报将平等派彻底镇压,最后又通过所谓的光
荣革命与国王达成了妥协或联盟。被贵族——资产者独占的议会立宪政体,既阻止了国
王的胡作非为,又使穷人根本沾不到权力的边,即驯服了“暴君”,又压制了“暴民”
。这样一来,就充分保障了资产者的安全,此时权力也就失去了积极与消极之分,可以
任由资产者为所欲为。[85]
汉密尔顿们最欣赏英国的统治方式,不幸的是,让美国恢复到英国的状态已不可能了,
美国民众手中已拥有了太多的权力,想让他们把权力再全部交回到富人手中,他们是决
不会答应的。如此一来,联邦的权力同各州议会一样,最终也只能来源于人民了。代表
们建立联邦就是为了制止各州民主对财产的侵害,而现在联邦却拥有了与各州相同的权
力来源,联邦也就成为一个更大规模的民主政体。那么出路何在呢?怎样才能做到让联
邦的民主只会保护财产,而不会在将来侵害财产,从而避免重蹈州民主的覆辙呢?或者
说,怎样才能保证联邦的民主在保护财产方面是积极的而在侵害财产方面又是消极的呢
?或者说,怎样才能做到只有富人才拥有积极的权力,而人民只有消极的权力呢?
只有对民主政体进行重大改造,削弱其原有的侵害财产的民众统治的固有本性,才能做
到这一切。对民主的这一改造是前无古人的创新,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代表们是如何完成
这一创新的。
四、消极的权力——阻止民主威胁财产
(一)
众所周知,汉密尔顿、麦迪逊与约翰·杰伊三人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是对宪法原则
精神的最好的诠释。笔者在此首先依据《联邦党人文集》来剖析宪法的反民主本质。
在《文集》第10篇中,麦迪逊阐述了作者们的政治哲学的基础:
“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
,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取财
产的各种不同的才能,立刻就会产生不同的程度的各种各样的财产占有情况;而由于这
一切对各财产所有人的感情和见解的影响,从而使社会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造
成党争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
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
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
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
,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86]
麦迪逊此番言论,可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句话来概括:“基于物质利益的阶级斗争
”[87]。
“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
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88]这就是民主政体或共和政体[89]的主要“弊病”:多
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如何“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呢?
针对这一弊病,“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
危险,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90],也就是说既要保留多数人统治的形式,
又要使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侵害。如此一来,就能保证“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
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那么,这个利益一致的“多数”和“少数”到底指的是什么呢?虽然前边已经指出了“
有产者”与“无产者”之分,但由于《文集》是公开发表的作品,作者们可能不便对此
作更明确的表述,以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作者们在其他地方的言论足以使我们
明白其多数与少数的含义。
在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说道:“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
和出身名门之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
地位。他们可以阻止多数阶级的骚动……因为他们不能在变革上获得利益。”[91]至于
那些属于多数派的人民大众,汉密尔顿则认为“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我
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什么联系,也不想虚伪矫饰赢得他们的支持”[92]。
麦迪逊与汉密尔顿的看法相同:“一般生活艰苦而且默祷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
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将落入前一
种人手里。”[93]
麦迪逊在会议期间更用下面这番话讲出了他对未来的担忧:“将来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
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
样的结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恙。”[94]
这换成《共产党宣言》中的话就是:“整个社会将日益分裂成直接对立的两大阶级——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因此,“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95]。
如此看来,麦迪逊们“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既要“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又要避免居多数的穷人或无产者侵害居少数的富人或资产者的利益,当然更不用说剥
夺他们的财产了;或者说,要抽去民主的实质,只保留民主的形式,让民主沦为一种对
财产无害的形式民主。这可是至少自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就让富人老爷们头痛不已的难题。
“必须使具有同样的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
96],必须“使全体多数人的联合即使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97]。
经过代表们的精心设计,他们找到了这样一种方式,以图“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的结构
中……得到一种共和制的补救方法,借以救治共和政府最常见的弊病”[98]。“通过这
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99]
这个民主制或共和制的“补救方法”,“这些手段”,这个使民主只剩下“形式”的“
范围”和“结构”,到底是怎样的呢?
(二)
我们先来谈谈“范围”。
汉密尔顿们熟知,古希腊的那些小型民主政体或城邦共和国对有产者来说并不有利,对
此,改造之道就是要以“大”代“小”。“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联邦比各州,
“管辖更多的公民和更为广阔的领土……社会愈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
愈少,发现同一党派占多数的情况就愈多;而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
越小,他们就越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压迫人们计划”。而联邦“把范围扩大,就可
以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它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
性就小了;换句话说,既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形成
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的采取行动”[100]。
事实已经证明:“对纸币、对取消债务、对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对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或
邪恶的目的的渴望,比较容易传遍联邦的某一成员,而不容易传遍整个联邦。”[101]
“范围”扩大的另外一个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
民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102]。州议会由于距离民众较近,就
容易受民众情绪的影响,而联邦政府与国会的代表则远离民众,民众要向他们施以影响
或压力就困难得多。
总之一句话,政府权力越脱离民众,富人心里就越踏实。
(三)
再来看看“结构”。
仅有范围是不够的,当利益一致的多数突破范围的阻碍而联合起来的时候,对少数的威
胁又形成了。必须使这个联合起来的多数难以通过政府机构将其力量释放出来。这就需
要对政府的权力机构进行重新设计,“只有一个稳固的结构才能够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现
”[103]。那么代表们设计权力结构时依据的是什么样的原则呢?
民主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作者们也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
104],但他们却决不希望人民成为权力唯一的和真正的拥有者。限制民主的办法就是在
权力结构设计中,贯彻以分立与制衡的原则,让人民主权原则徒有其表。
权力若主要集中在一个部门中(比如当时某些州的立法机构),或者不同权力部门的来
源都相同(比如都由选民直接选举),即权力是单一的,那么当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民联
合起来执政后,权力立即就会被他们全部掌握,他们就会运用权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或者说侵害少数富人的利益。民主的原则就是这样体现出来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
现,制宪者们的巧妙意图就是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不同的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拥有
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105]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
部门进行牵制。这样一来,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
整个权力机构的个别部门,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他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
就会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无法实现。
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分立,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制衡
,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权力进行制衡。采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际上
就否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通常人们都认为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这一套是反对专制维护民主的体现。如果这是用来
对付查理一世或路易十六的,那还算说得过去,但当时美国根本就没有君主独裁专制的
危险。与此相反,对于制宪者来说危险主要来自人民,来自民主。这一原则主要是用来
对付人民的,需要加以制衡的对象只是人民的权力,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反动。对此,
约翰·阿克顿赞颂道:“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106]
(四)
下面来看看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如何具体落实的。
人民的意志或多数的力量首先是集中在立法机关。“共和政体的趋势是靠牺牲其它部门
来加强立法机关”[107],各州立法机关的强大已使富人们深受其害,像宾夕法尼亚州
那样的一院制议会尤其让富人深恶痛绝。对权力的分立首先就是从立法机关内部开始的:
“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
同的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
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量可能少发生联系。”[108]
国会被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且只有众议员才由人民直接选出,而参议员由各州
议会选出[109]。同众议院相比,由州议会选出的参议院代表肯定难以与人民有着共同
的“利益和情感”。多数的意志首先在立法机关内部就遭到了阻挠和制约。
汉密尔顿阐明了“需要成立参议院的目的”[110]:
“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
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这也足以说明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111]
或者,“一个组织完善的参议院……对于防止人民自己由于一时的谬误而举措失当……
是必要的。……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某些个别时刻,或为某种不正当情感及不法利益所左
右,或为某些私心太重的人狡诈歪曲所哄骗,人民也可能一时主张一些措施,而事后极
为后悔并予以谴责的。在这种关键时刻,如果竟有某些公民组成的一个稳健可敬的机构
加以干预,防患于未然……岂不十分有益么?”[112]
如果读者嫌这种解释太啰嗦太晦涩的话,换成约翰·亚当斯的话就一目了然了:“要建
立一个使富人的自由和财产感到安全的参议院,以反对穷人占多数的众议院的侵占。”
[113]
另外,与众议员相比参议员不仅选举方式不同,而且任期也不同,要尽可能的长,决不
能像罗德岛州的议员那样“任期仅半年”,这样才能使参议员更加“精选而稳定”[114
]。
行政权,是权力分立的又一步,与立法机关又相互制约。总统的选举与立法机关不同,
他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后,再由选举人选举产生。这样,总统也与人民没有直接的联系。
不过后来总统的选举也没有完全像制宪者们所希望的那样进行,这里就不作分析了。
多数人民的意志排除了这些阻挠后,将会碰到最后的、也许是最强有力的一道障碍——
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民主的这些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违宪
法律的行动”[115]。尽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宣布立法因违宪而归于无效之权
”[116],但这是合乎制宪者们的意图的。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约翰·
马歇尔为最高法院争得了行使司法审查的权力[117]。汉密尔顿是这样解释最高法院的
作用和组织原则的:
“在共和政体下,(法院)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如从法院
应被视为……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出发,司法官员职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
此以外,并无任何其它规定更能使法官保持其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保卫社会不
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有时此种不良倾向仅涉及某一不公正或带偏见
的法案对个别阶层人民权利的伤害。在此种情况下,法官的坚定不阿在消除与限制不良
法案的危害方面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18]
为了充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职位固定”,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被
任命的,无失职行为即可终身任职。这样法官们就与人民群众之间失去了任何联系。要
想让这些高高在上、远离人民的司法贵族与人民有“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可能性是非
常小的。[119]如此一来,最高法院的所谓的独立性其实只是针对人民的独立性。当多
数派“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120]时,当国会或州议会通过了损害“个
别阶层人民的权利”的法律的时候,即当处于多数的穷人触犯了少数富人的既得利益的
时候,法院就会站在少数既得利益者一边宣布多数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121]《
文集》作者们的解释是:“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
的意志为准。”[122]单从字面上看这很有道理。但这里的问题是,立法机关固然不会
时刻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法官们仅凭其远离人民的贵族本性就更有资格代表人民的意志
吗?这实际上是将一小撮司法贵族的意志置于人民的意志之上。宪法是个很有弹性的文
件,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可以使最高法院“按自己的意愿来塑造联邦政府”,[123]也
就是说,最高法院成了立法者。[124]这实际上是借口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实
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司法独立变成了司法独裁、司法专政。司法审查制度使一小撮有产者的意志压倒了人民
的意志,这无疑背离了人民主权原则。[125]前边提到的反对宪法中的契约条款的卢瑟
·马丁也反对赋予最高法院过大的权力。他认为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能成为他们拥有比立
法机关更高权力的资本,而且如果司法部门利用权力反对人民拥护的法律,反而会造成
另一种形式的专断。[126]
最高法院这一关若过不了,“多数”的唯一对策就是去修改宪法。制宪代表们当初用最
便捷的方式废弃了《邦联条例》,他们可不想让后人也能这样轻易地改变他们的杰作。
修改宪法的程序相当繁琐,要想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番耐心是不成的。前边我们曾提
到联邦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当时一位法官评价道,这个法案是“这支6000万人的大军
——这个洋洋得意和蛮横无理的多数——的新理论。他们要惩罚富人,没收他们的财产
”。[127]所得税法被宣布违宪后,从1895年到1913年,国会和各州议会用了整整18年
的时间才通过了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将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6000万人要想摆脱几个
(最高法院大法官共九人,实行简单多数制判决)司法贵族套在他们身上的枷锁竟是如
此艰难。
这时读者们会发现,对选民和代表加以严格的财产限制一向是各国用来保护财产的传统
手段,宪法却没有沿用,这该如何解释呢?其实,代表们并非不想如此,只是当时美国
各州的情况差异很大,要想对此做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非常困难,最后会议决定由各州
按自己的现行规定来执行。事实上,大概除了宾夕法尼亚州之外,当时各州都对选举权
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选举权的财产限制的逐步取消,是从杰克逊时代才开始的。更不
要忘记,直到1965年,美国才最终彻底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
以上是对联邦的“结构”的分析。
联邦的权力被分散到不同部门。各部门都没有相同的权力来源:只有众议院由人民直接
选举;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总统由选举人选举;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
各部门的任期也不相同:众议员两年;参议员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四年;
法官终身任职。
这就是代表们为政府各权力部门设计的结构。“只有一个稳固的结构才能够阻止民主的
冒失表现”,代表们完成了这一个任务。“一个年年跟着人民大众打转的民主国会”[
128]的危险不复存在了。在这个结构的束缚下,权力要威胁财产时马上就变得软弱无力
了。[129]这就是联邦权力消极的一面,民主变成了消极的民主。
在这个结构内,“选民的权力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是无限的。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他
中意的法律,只要那些法律不侵犯财产权”[130]。民主变成了有限的民主。
以上这些设计就是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的答案。民主制的“补
救方法”被找到了,联邦的民主不会再像各州的民主那样“疯狂”和“过分”了。经过
这一番“补救”,民主被阉割为消极的民主,有限的民主,形式的民主。在这种政体内
,富人、资产者拥有积极的权力,而穷人、无产者只有消极的权力。[131]
民主对财产的威胁由此大大削弱。美国宪法“使普选权的试验能够在与导致它在雅典或
罗马毁灭的条件根本不同的条件下进行”,[132]这就是“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的
宝贵改进”。[133]
直到十九世纪,欧洲资产阶级还沉浸在对民主的极端恐惧中。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
的功绩就在于向欧洲资产阶级推介美国式的民主经验,以图使他们能够驯服民主。美国
宪法对资产阶级政治学的贡献可谓承前启后了。
(五)
宪法首先确立了财产权的优势地位,然后再通过对民主加以限制来防止对这种优势地位
的变革。《独立宣言》所推崇的人民“废除或改变政府,使之最有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
和幸福”的崇高权利在新宪法中被大打折扣。[134]当时宪法的反对者们是深知这种反
动性的。理查·亨利·李就认为,在这种政体内,民选的众议院只是“一块破布条”[
135]而已;如果通过了宪法,将“把权力从多数人转换给少数人”,而当“权力一旦从
多数人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时,一切变革都变得极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少数人
有利的政府,可能非常狡猾和巧妙地防止任何可能导致变革的措施;因此除非普通人民
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和进行严峻的斗争。没有任何东西能产生变革。”[136]
宾州的反对派认为分权与制衡这一套对人民行使权力极为不利:
“一个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机构公正无私和财产的分配相当平等的地方
才存在。在这样的政府里面,人民是至高无上的,他们的意见是一切政治措施的准绳;
……只有一个组织简单的政府才能负起最高的责任,因为广大的人民不经常注意政府的
活动,还因为他们缺乏容易受其影响的情报。如果通过各种法令把计划搞得十分复杂(
即权力制衡等)”,无疑不利于人民将权力掌握在手中。相反,“如果你采取宾夕法尼
亚州的宪法,把立法的权力赋予一个机构,任期短暂,轮流更替,更以立法程序上的种
种规定避免草率行事,那么如果人民发觉遗憾之处,他们将不至错认谁是罪首,而采取
果断有效的办法予以补救:在下一届的选举中把他们刷掉。”[137]
费城的拥宪派的看法则截然相反:
“合众国的权力分为三部分,这使本市的多数公民至感欣慰,他们长年受治于一院制的
议会,深感不便。一切单一制的政府,不论其权力交给一人,或者交给少数人,或一个
人民的机构,都是暴君政治。” [138]
两种看法的分歧是明显的,一种千方百计想减少人民对权力的影响,另一种则力图维护
最容易使人民参与政治的政体;一种处处维护既得利益者,另一种则想使人民拥有改善
其状况的权利。
还有一点大家决不能忽略。代表们声称他们限制民主是为了捍卫财产和自由,在他们的
嘴里,财产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宪法草案中,只有富人的财产得到了保护,而
公民的自由权利却被不屑一顾:“代表们对公民自由也不是慎重对待。相反,最积极要
求各种主要自由的倒是宪法的反对者,他们要求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陪审制、
正当的法律手续,并要求保护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由于宪法原文中未将这些保证
列入,后来只好列入最初的10项修正案中。”[139]今天,汉密尔顿的信徒们大肆鼓吹
财产是自由的保障,但汉密尔顿们的所作所为早就否定了这一点。在有产者眼中,只有
财产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自由只有在不威胁其财产时才能被他们接受。
以上是就代表们的共同愿望——限制民主、保护财产——方面所做的分析。除此之外,
他们之间的分歧也是很明显的。穷人与富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资产者与无产者和小
有产者之间的矛盾,毫无疑问是制宪会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有产者之间,统治
阶级之间也并非铁板一块。关于州代表权与代表方式的激烈辩论,实际上反应了正在形
成中的北方工业资产阶级与南方种植园奴隶主阶级之间的分歧,麦迪逊等人在当时就已
经很清楚这一争论的实质了。宪法同时也具有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职能[140],在
此就不展开论述了。
五、宪法的批准
(一)
宪法制定完毕后,如何确保通过呢?宪法是用来反对民主的,是一小撮代表背着人民擅
自炮制出来的,代表们力争批准过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的实际参与,不管是从数量
上还是程度上,当然,还得保留经由人民批准的外表。为此,代表们大致制定了如下的
策略。
第一,从时间上讲,尽量缩短批准时间。宪法出笼,人民毫不知情;轮到批准,依旧要
如此。事关重大,本来应该让人民对宪法进行长期的、广泛的了解与辩论。不过这恰恰
是拥宪派(他们自诩为联邦党或联邦派,以此给自己反民主的面目涂上一层捍卫合众国
共同利益的色彩。如此一来,反对派就成了反联邦的分离主义者。不把一己之私伪装成
全民利益,资产者的统治就无法维系。)们所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他们极力缩短批准
时间,以形成突然袭击,争取速战速决,迫使人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宪法。由于
时间仓促,这容易导致:首先,人民中的很大一部分并不知道此事,也就无从参与;其
次,即使人民中的知晓者,也来不及充分了解;再次,明白真相的反对派则是仓促应战
,无暇将影响扩及到多数人民;最后,此消彼长,早就有备而来的拥宪派可以全力以赴
,在批准运动中占据优势,造成宪法被接受的既成事实。
第二,从批准方式上讲,通过专门的代表会议进行。代表们将宪法提交国会时,建议由
各州选举专门的代表会议来批准宪法,而不是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新宪法必须由各州
议会来批准。拥宪派在各州议会并没有占据足够的优势,因此决不能在各州议会行动。
除此之外,采用选民直接投票的方式无疑更能反映民意,但这与经由议会批准相比,具
有更大的风险,更不可取。于是代表们摒弃这两种通行方式,向国会提议由各州选举专
门的代表会议来批准。国会接受了这一建议。采用这种批准方式,除了避免前面提到的
担忧,还便于拥宪派集中力量于会议代表的选举以及在会议期间进行最后的努力。拥宪
派十分清楚自己在金钱、理论、信息、政治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越是在一个小的会议范
围,越是有利于发挥这些优势。在后面我们会看到这些策略对宪法的批准极为有利。
尽量短的时间,尽量少的参与者,尽量隔离人民,这就是拥宪派为争取批准宪法而采用
的战略。
(二)
批准程序启动后,全国分裂成了两大派[141]:
“所有的商人、贷款者、证券持有人、制造家、航运家、资本家、金融家及其职业上的
关系者统统站在拥护宪法的一面,而全体或大部分没有奴隶的农民和债务人则站在反对
的一面。”[142]
马歇尔对两派做了这样的分析:
“最后在每一州都形成了两个派别,界限分明而各有不同的目标。一派以不屈不挠的热
心争取公私契约的完全履行。他们认为,一个国家或私人的信用是一种神圣的誓约,破
坏这种誓约为道义和健全政策的原则所不容。他们认为个人的困苦只能以勤俭加以补救
,而不能用废弛法律或牺牲别人的权利来解除。从而他们主张正常的司法管理和有力的
赋税措施能使各州履行自己的契约。除了极少数的例外,他们也都赞成扩大联邦政府的
权力……。
另一派的特色在于慈悲。他们以一种极端恻隐的心情看待债务人,不断为救济他们而努
力。依照他们的意见,严格履践契约为人民不能忍受的苛行。他们一致赞成放宽司法管
理,方便还债或延长期限,减低租税。基于同样的意见,他们反对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移
交国会的一切企图。在许多州里,这一派占了决定性的多数,而在各州里也不失为十分
有力的派别。在他们占有完全优势的地方,他们的统治成绩就是发行纸币,拖延诉讼程
序,暂缓征税。在全国各地,这两派的斗争是定期重演的。”[143]
前边已提到过的诺克斯将军在致华盛顿的信中谈了对马萨诸塞州各派的看法:
“现在本州有三个派别,他们的人数不同,在财富与人才方面彼此尤为悬殊。第一派为
该州的商界以及所有的小康人士、牧师和律师……这一派赞成建立一个有力的政府;(
第二派略)……第三派为乱党及其信徒,他们大部分主张取消公私的债务,因而不会赞
成新宪法。”[144]
麦迪逊的看法也是如此:“关于条约、纸币和契约的条款,比这种制度(宪法)的实在
的和消极的错误加在一起树立的敌人还要多。”[145]
至于宪法的反对者,他们也十分清楚与拥宪派的分歧所在。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
州批准会议上说:“我相信这是实在的,即庞大的小农群众都坚决地反对宪法。我可以
确信地说,在互相接壤的十九个县里,十分之九的人民都是由衷地反对宪法的。”[146]
马萨诸塞州的反对派写道:
“这些强暴的党徒(即联邦派)企图要全体人民盲目地吞下(宪法)这个糖衣苦丸。他
们包括高等商人、公债持有者、富翁、政界名人、银行家和律师;这些人加上他们的喽
啰,形成了贵族集团。”[147]
一位反对派称制宪者们是“由辛辛那提会的贵族世家、公共安全的掌握者、巨富和热衷
于公职者、银行家和律师组成,他们经历了从贵族政治联合中独立的训练”。[148]
农民们深知宪法的目的是力图将他们排除在政体之外:
“在通过的宪法中,没有民主的味道。”[149]
“(宪法)试图在共和主义的迷人外表下在你头上强加一个贵族政治。”[150]
“什么是自由?……(自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你接受这部宪法,你还有这种权
力吗?绝对没有。”[151]
英国国王和议会的中央集权统治的危害农民们并没有忘记,他们为此不惜进行了一场独
立战争。他们流血牺牲,并不是想在自己头上再压上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农民根本不
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来保护自己,因为与富人不同,他们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需要保护
。在州议会和一个不对他们过多干涉的邦联政体内,他们的自我保护做得还不错,照样
自得其乐。而一个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只是增加了受其
压迫的危险。别的且不说,加重他们的税收负担起码是毫无疑问的。
“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托马斯·潘恩的名言正是反对派的旗帜。历史真
会开玩笑,这句话今天在资本家嘴里被重复得最多,想当初他们却是最为反对的。罗伯
特·诺齐克们将自己的最高理想标榜为“最小的国家”,不知他们是否愿意回到邦联时
代,与联邦相比,邦联才是名符其实的最小的国家。
对于批准运动中的各派力量,理查·亨利·李则认为,谢司派和拥宪派这“非常没有约
束力的双方”[152],只是社会中的少数极端势力。拥宪派早就仇视民主,现在则在反
对谢司派极端行为的幌子下,通过重订宪法剥夺了广大人民的权利。
除了当时各方参与者的言论,后人对选票的具体分布状况的研究也证实了双方分歧的实
质所在:
“如果你查看一下表决情况,那么就会发现,对抗主要是在城市与农村,律师、银行家
和商人共同体与农场主之间发生的。”[153]
“批准宪法运动特别集中于商业、制造业、公债和动产利益集团最有优势的地区……反
对宪法的人几乎全是来自农业区和债务人已在那里制订关于纸币或其它的贬值计划的地
区。”[154]
“各州在批准宪法时的投票模式,其背后似乎也有经济上的自利的因素起作用。麦圭尔
和奥斯菲尔特发现,在其它经济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具有商业利益的代表比其它代表更
有可能投票赞成批准宪法,那些在西部拥有土地或在银行业和公债上有利益的代表,投
票赞成批准宪法的可能性也很大。不过,那些深深陷入个人债务的代表则更有可能反对
批准宪法。”[155]
在对立两派中,拥宪派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宪法的命运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
动力十足。他们占有资源优势,不管是金钱、信息还是宣传等方面,而且他们有备而来
,组织有力,配合紧密,并且全力以赴。在宣传战略方面,拥宪派大概有意识地大肆制
造恐慌气氛,声称若任由邦联持续下去,国家将要崩溃,社会将要毁灭,只有通过宪法
、建立联邦才能避免这种结局。
反对派方面则是截然相反。首先财产资格的限制使大量群众不能参加投票。对拥宪派的
突然袭击,反对派猝不及防,无法迅速展开反击。而普通民众则因为消息闭塞、投票仓
促等原因而置身事外或不明真相。有时候甚至自然因素也不站在反对派一边,比如农民
需要在严冬中从边远地区赶到城市去投票。这一切使反对派处于明显的劣势。
马里兰州的一位反对派对本州的描述可能具有代表性:
“‘普通阶级’的人民对宪法毫无所知。国会命令印行的两千册宪法草案为数太小,不
足以散发各地。《安纳波利斯报》发行量很小,巴尔的摩的两家报纸在东海岸地区从来
看不到,而去年冬季的恶劣气候更使一切报纸都无从寄达那里。在该州的二万五千选民
中间,参加这次选举的只有六千人,而巴尔的摩市和其它七个县就占了四千票。财主和
富翁为了避免丧失自己的债权,都替宪法卖力。在有些县里,反对派就没有提出自己的
候选人。”[156]
一位反对派人物对宪法从酝酿、制定到此时表决的过程作了如下的概括:
“一种统一的制度以最秘密的方式和缺少起码权力的情况下制定出来了。而且事先没有
任何通知,就突然由制宪会议提请批准——国会未表示任何意见,又把它提交(州)议
会——议会也依样把它提交给人民。本州的人民没有国会或议会的帮助,也没有时间研
究这个问题,一味向报纸了解情况,让对立的作家把他们分成两派,而且就在这样的情
形下选出了本州代表会议的代表。这些代表所要考虑的就是:他们是否接受制宪会议的
宪法——包括其中的一切瑕疵,并且把人民置于一种政府体制之下,他们现在对这种体
制的性质和原则的了解,并不比对哥白尼的宇宙体系的了解更多一些。” [157]
(三)
不过即使面临如此不利的条件,反对派也险些将拥宪派击败。
最初批准宪法的五个州中,特拉华、佐治亚、康涅狄格、新泽西是四个小州[158],唯
一的大州宾夕法尼亚州的通过则不那么令人信服。[159]宾州议会的拥宪派收到邦联的
通知后,企图立即通过举行宪法批准会议代表选举的决定,反对派则反对仓促行事,为
阻止表决就离开议席,使表决达不到法定人数。拥宪派党徒于是强行将反对派议员扭至
议会,得以使州议会做出了在五个星期后就进行批准会议代表选举的决定。反对派对此
评论道:“代表会议的选举如此仓促,宣传如此不够,以致有些人直到事情过去之后,
还不知道这件事情。”[160]拥有选举权的七万选民中,仅有13000人参加了投票。看来
宾州的农民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此后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一直不融洽。直到1794年,宾
州农民为反对汉密尔顿的威士忌酒税法,还发动了一次叛乱。
在马萨诸塞州的批准会议上,一次预测性的投票曾显示反对派占据优势。反对派人物、
会议主席汉考克(受纸币派支持)干脆不出席会议以使会议无法召开。拥宪派向汉考克
许诺若宪法通过就支持其竞选副总统,这样才将其拉到了自己一边。[161]塞缪尔·亚
当斯为本州反对派的重要人物,拥宪派商人向其支持者波士顿的造船工人保证,宪法通
过后就添造新船。于是工人们转而支持宪法,塞缪尔·亚当斯大概因此被迫屈从。做完
这一切后,拥宪派才以微弱的优势取胜。有的历史学家认为“支持宪法者的策略与他们
的事业是不相称的”[162],其实不然。
马里兰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经过斗争后也批准了宪法。
新罕布什尔州的会议于1788年2月召开后,拥宪派发觉自己处于少数,便建议休会。经
过会外的一番工作后,于6月重新开会,宪法才以很小的多数通过。
此时,宪法已经获得了批准所需的九个州,优势转到了拥宪派一边。此后弗吉尼亚州经
过激烈争论,勉强通过了宪法。而在纽约州,本来反对派占据绝对优势,现在大势已去
,不过即使如此,拥宪派也仅以三票的多数获胜。
北卡罗来纳州拒绝了宪法。
由农民控制着的罗得岛州是唯一一个通过选民直接投票来决定宪法命运的州。宪法被大
多数人拒绝。
后两个州是在联邦政府已经成立后,迫于压力才最终加入了联邦的。
据比尔德统计,当时竟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16万人中(
即使除去因财产限制而丧失选举资格者,这一数目可能也达不到全体选民的半数。依照
现行惯例来看,仅仅这一点就可以证明宪法的批准缺乏足够的合法性),投赞成票的不
超过10万人,也就是说不会超过当时成年男子总数的六分之一。而如果不是由代表会议
,而是选民直接投票决定的话,反对者可能还占据了多数。[163]
当时曾作为拥宪派而崭露头角的约翰·马歇尔也承认这是事实:“在某些州,两派是势
均力敌的,因而甚至经过了相当时间的讨论之后,宪法的命运尚难预料。在许多州,赞
成方面的‘多数’数量甚微,因而使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影响,宪法无法
通过。毫无疑问,在通过的各州里,多数人民都是反对宪法的。”[164]
马歇尔的这些话,可以说是对本文开头所引用的他自己的另一种宪法观的最有力的驳斥
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清美国宪法反民主的本质了。
制定宪法的目的,就是要借此解除民主对富人利益的威胁。
宪法的制定过程是不民主的。
宪法的内容是用来限制民主的。
宪法的通过也称不上是民主的。
总之,美国的制宪运动,无非就是一帮“有才干的资本家投机商”,“成功地哄骗一般
的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165]。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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