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 发帖数: 266 | 1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长久以来我所收到大量客户来电及邮件,咨询有关申请杰出人才及国家利益豁免的相关问题。绝大部分咨询这种类别的申请人在科研领域有诸多建树,任职于大学及研究机构。很多人在美国完成了PhD学位,在研究机构做postdoctoral, research associate, professor等;也有一些人在国内完成学位,直接到美国从事研究工作。
很多客户对于自身条件及应该选择哪一种类别的申请存在种种误解及众多困惑。望一下解释可以帮助大家在对杰出人才及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有更清晰的认知。
法律对申请EB-1A与EB-1B的资格要求
EB-1A ━ 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即我们通常所谓的“杰出人才”适用于在某一领域有杰出成就、在全国范围或世界范围享有盛名的申请人。与EB-1B不同的是,EB-1A并不局限于从事学术研究的申请人。知名音乐家、画家、演员、运动员等等皆可以适用这一类别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需获得国家级或者世界级的专业奖项。此外,EB-1A属于self-petition,也就是说你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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