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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海外大陆人申请中华民国(台湾)护照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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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以下内容仅为目前中华民国(臺湾)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之内容讨论,不作
为政治考量,以下内容所述“国”为《一个中国》、《一中各表》,不喜者勿看。“一
中”: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各表”呢?①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这就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这就是中华民国。
签证之家无意在网上看到一则台湾护照的信息,在网上查询得知下来信息,大部分内容
归类整理,作为关心此条信息的人讨论。基础总结如下:海外大陆人申请中华民国(台
湾)护照可能吗?引用目前现行中华民国(臺湾)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
第十八条
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经驻外馆处转请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九条
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普通护照:
一、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当地无永久居留制度,须取得长期居留资格且能继续延长
居留者。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该居留权国家连续住满二年以上;或为臺湾地区人
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虑。
大陆地区人士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后,可以向臺湾驻外办事处申请中华民国海外护照,
留学生或在海外劳务者只要连续居留两年以上(720天)或是离开中国大陆地区4年以上,
均可申请,其申请的中华民国海外护照有效期为3年。
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应备护照用照片二张及下列档:
一、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退还。
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或身分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前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新字戳记。
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领取普通护照时,应将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缴销。”
这三条满足的条件的海外居住地大陆人士貌似很多,那究竟可能吗?答案是否定的,因
为就直到现在,能够通过此条规定获得护照的人还是在10位以内。重点的重点在于第三
条,《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虑
》,此条能符合条件者少上加少。
选三篇网友活动的主管部门的答复:
A君:
1988年广西柳州出生的leo,你怎跑到巴拉圭去了?已看到你的email, 就在
这裡一次告诉各位想申请中华民国护照的大陆地区人民,感谢你们对中华民国政府的支
持及对申请我护照的热诚。由於两岸分治事实,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
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权利义务关係及其他事物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別规定。依前揭
宪法增修条文订定之<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第9条之1规定两岸身分单一性
,大陆地区人民在未依相关规定来臺定居身分转换为在臺有户籍国民前,不得申请中华
民国护照。
你们想想看,臺湾2千3百万人的政府,可能发给14亿大陆人民中华民国护照吗
?护照条例第9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8条虽规定海外大陆地区人民得经外交部许可获发护
照之规定, 但二十几年来,都没有发过,这是国家政策问题。不管你们写给马总统,、
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或外交部、所有email都会转到主管机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护
照行政组回覆。近日每天都有上百封大陆人民想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之email,已严重影
响政府行政效率。
政府单位回信不好明白告诉你们的,我在此告诉你门,不用再白费力气写信问
了,就如同大陆政府不会发大陆护照给我一样,臺湾政府也不会发护照给大陆人民,两
岸对抗,臺湾爭取反共义士的时代早就过了。即使大陆人民声称其父母,祖父母是1949
年以前之中华民国国民,申请人应负有举证义务,亦即,若大陆人民旅居海外满四年,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且能依中华民国国籍法第2条及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並缴验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证明文件,如:中华民国政府核发之护
照,国民身分证、户籍誊本、户口名簿、华侨身分证明书、父母一方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证明及本人出生证明等,前述其中之一之文件,自得依法向我驻外馆处申请中华民国护
照。
B君:
关於询及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中华民国护照事,兹説明如下:
按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权利义务关
係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別规定。」准此,依上揭宪法增修条文所订之「臺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有关两岸身分单一性规定、「护照条例」暨其施行细
则对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护照为特別规定,均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对机关后,报由行政院核
定,並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佈,並未违宪。合先敘明。
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臺湾地区人民不得在
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违反者丧失臺湾地区人民身分並註销其在臺户
籍,护照亦将遭註销,亦即两岸人民身分单一性,不得兼具两岸双重身分。准此,一般
大陆地区人民应依「大陆地区人民在臺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规定
,向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在臺地区居留、定居获许可,身分转为臺湾地区有户籍
国民后,始得申请中华民国护照。至有关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相
关规定,请於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网站在「大陆地区人民」项下查询。
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在身分尚未转换成臺湾地区人民以前,倘擬依护照条例施
行细则第18条规定申办中华民国护照,除须符合该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情形外,
另须有第3款「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
殊考量」作为申请人资格要件及审核重点。所谓「特殊考量」係指符合当前我国家政策
需要,属重大事项或有卓越贡献,例如曾获奥运比赛前三名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体育竞
赛者或诺贝尔奖得主等。申请人倘无前揭特殊考量,应依上述「大陆地区人民在臺湾地
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规定转换身分为在臺有户籍国民后,再申办中华
民国护照。
耑此 顺颂
时 祺
驻巴拉圭共和国大使馆 敬上
C君:
AAA先生您好
依照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身分單一性之法律架構及其立法
精神,我駐外館處已原則不再受理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至於已具有外國籍之原具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須依我國國籍法之相
關規定申請歸化,經內政部許可後,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謝謝您的來函,並祝
安好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敬上
最新信息更新至2012年8月:
由于有太多的海外大陆人士咨询现行中华民国(臺湾)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
引起的争执,现在就此条已经提出修改、限制、和明确草案。
预告修正「护照条例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草案
第十八条修正条文:
第十八条 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经驻外馆处转请主管机关
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普通护照:
一、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当地无永久居留制度,须取得长期居留资格且能继续延长
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已取得该居留权国家连续住满二年以上;或为臺湾地区人
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经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核准,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比赛或活动;或在专业领域具有特殊
技术或专长,或对我国有特殊贡献,经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推荐。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九
条但书规定为许可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会商决定。
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应备护照用相片二张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证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退还。
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或身分证明文件。
四、中央相关主管机关核准或推荐函。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新字戳记。
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领取普通护照时,应将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缴销。
第十八条修改说明
一、海外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暨本条规定,经外交部许可,持用普通护
照,查其立法意旨,係针对大陆地区人民身分尚未转换为臺湾地区人民时,因特殊考量
需持用我国护照所定之特別规定,外交部依该规定受理渠等申请护照,係以「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之方式办理,实务上仅有极少个案因代表我国参加国际体育比赛而获发护
照。然因本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海外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普通护照须符合有政治、经济、
社会、教育等特殊考量之要件,规定未臻明确,迭有大陆地区人民认已符合本条所定资
格纷纷要求核予护照,造成外交部或驻外馆处处理困扰,爰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一款、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八及第九款、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
定,修正该款所定资格要件,以符「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之现行处理方式。
二、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增列第二项规定。现行条文第二至第四项则依序移列
为第三至第五项,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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