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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16年罪行录(3)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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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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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WoldMiscNews 俱乐部 】
发信人: fuxeto (富士德), 信区: WoldMiscNews
标 题: 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16年罪行录(3)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l 22 13:13:41 2015, 美东)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团破坏法治的罪行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确定中国为法治国家,会议通过并于当日
公布实行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时隔仅仅40天,1999年4月25日夜,江泽民以一封个人信件发出《一个新的信号》,代
表中国当时的“恶势力”,启动了对中国八千万法轮功修炼群众的镇压;1999年10月25
日,在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之前,江泽民接受了法国《费加罗报》的书面采访,诬蔑法
轮功为“邪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两天后,10月27日、28日,
“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特约评论
员文章。此后,610犯罪集团对法轮功群众实施了更加残酷的迫害。
一、610犯罪集团颠覆了中国法治进程
大量事实证明:江泽民纠集起610犯罪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的非法行为,是破坏中国法治的犯罪行为。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成为人们处理一
切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从权治、人治到法治,中
国一些领导人如胡耀邦、赵紫阳、乔石等,努力要建立一套法制系统,制定了大量的法
律、法规,“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但是,1999年下半年以来,江泽民为首的610犯
罪组织置身于法律之上,公开践踏法律,公然挑战法治,颠覆了整个中国法治进程:
江泽民带头滥用职权,违宪违法,公民信仰自由被强制剥夺,正常的表达意愿的程序被
隔断,公民上访反映民情表达意愿被非法抓捕、拘禁,连正常的通讯自由也被限制,全
国媒体大兴侮蔑诽谤之风。
江泽民组织的610犯罪集团拥有超强的特权,超越法律凌驾在法律之上,超大规模、超
级邪恶。法定诉讼程序遭到破坏、扭曲、割裂,整个社会八千多万将近一亿法轮功学员
的生杀大权掌握在610犯罪集团手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制造冤狱,徇私枉法成为
常态。全国各地组织洗脑班,强行洗脑迫害,法外施刑。江泽民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
,除了迫害信仰造成中国社会道德的全面滑坡,单就法治进程的这种彻底破坏和倒退,
就已罪不可恕。
二、610犯罪集团的违宪行为
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带头违反《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第80条、第81条明确规
定的国家主席的国内事务职权和外交职权,在没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情
况下,多次擅自独断专行。
以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侵犯了八千多万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违反《宪法》第
33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
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言论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5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侵犯八千多万
法轮功群众信仰自由权,违反《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人身自由权,违反《宪法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
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侵犯八千多万法轮
功群众人格尊严权,违反《宪法》第38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住宅
权,违反《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八千多万法轮功群众通讯自由权,违反《宪法》第40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610犯罪集团破坏多部法律法规实施
在破坏法治、践踏人权长达16年时间中,610犯罪集团犯下的罪行究竟破坏了多少部法
律法规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这里仅以610集团在背后操控公检法部份人员对
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非法拘捕、非法起诉、非法诬判这一侧面为例,就至少破坏了以
下几部法律的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7
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
进行;第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610犯罪集团触犯刑律和国际法
(一)江泽民等恶首滥用职权破坏法治
触犯中国《刑法》法条的主要有: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251条非法剥夺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54条报复陷
害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83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399条徇私枉法
罪,等等。
对于宪法36条规定的权利和刑法第251条规定的罪名,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有人认为非
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主要涉及因信仰某一种宗教而受到迫害的人,对法轮功学员
不适用。事情并非如此,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司法实践中常
见的情况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制止某人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退
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或者强迫他人信仰这种宗教,而不准信仰那种
宗教;或者破坏他人的宗教信仰活动;或者对信仰宗教的人或不信仰宗教的人进行打击
迫害等等。也就是说,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是信仰自由,不仅对信仰宗教的人适用,而
且对不信仰宗教的人也同样适用。
触犯国际法上的酷刑罪(The Crime of Torture):酷刑罪是“一项古老的罪恶”。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酷刑是指为了从某
人或第三者处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
力恐吓或威胁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
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一官方身份行使职
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该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中
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中国对
该公约具有遵守义务,应当依法追究610犯罪集团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江泽民组织特殊犯罪集团破坏法治
如前所述,从其组织结构演化方面分析,610组织从“恶势力”起家,发展为黑社会性
质的犯罪集团。但从其进行的犯罪活动性质方面看,同时兼有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根
据中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可以分为一般的犯罪集团和特殊的犯罪集团。一般的犯罪集
团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作特殊规定,但按总则可认定的犯罪集团,如走私集团、盗窃
集团、贪污集团等等;特殊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包括刑法
第120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其中,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已如第一部份所述。
610犯罪集团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刑法》第120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
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为资助恐怖活动罪。在这场16年的残酷迫害中,杀人、灭绝、活
摘器官、奴役、酷刑、性暴力,整个社会充满了暴力恐怖活动。据统计,江泽民为首的
610犯罪集团对这些恐怖活动的资助曾经动用了全国四分之一的财政资源。巨量资金投
入各地610洗脑班建设;装备监控设施设备;鼓励活摘研究;奖励迫害有功人员;收买
监视、跟踪、举报法轮功学员的社会闲散人员等等。据追查国际的调查结果,2002年5
月,江、罗下发内部“指示”,用金钱来刺激保安人员抓捕法轮功学员。来自广东省的
消息称各单位保安系统均传达文件。文件说,只要抓一个“还在炼法轮功的”就可奖励
3000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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