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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张捷、李海霞律师谈朱令的不公待遇兼答网友问(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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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铊中毒事件”大事年谱 非常清楚 (转载) (转载)天朝威武,律师干了检察官的活,检察官干了律师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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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的几个看法(文长慎入)孙维改名换姓换生日最后倒贴外F
方舟子把朱令的律师也列为投毒嫌疑人了!钱云会案二审开始了,政府用法律作挡箭牌,不开庭,也没有报道。
朱令事件讨论引发的几个令人思考的现象孙维到底是不是清白的,间接证据更重要
孙铊毒的不打自招。。。。再看SW声明咨询个法律问题
美帝越搞越来劲,wsn们要小心了实际上不光是英美,中国的法律里也有无罪推定。。。
感觉铺天盖地的骂孙维只是为了替清华洗清罪名而已这个是朱令的律师吗??,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证据话题: 嫌疑人话题: 犯罪话题: 对于话题: 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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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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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多次和我们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逻辑问题,我们律师也多次回复该网友的疑问,
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广大网友能够认清法律、事实等问题的实质,对于个别网友关
于逻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客体、对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立场、角度
、标准等基本问题的模糊不清,我们就不像讲课一样的长篇大论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
自己查阅有关书籍。
我们要谈朱令受到双重标准的不公待遇,所以这里还是先给网友明确一下相关概
念:网友质问律师提到对于故意投毒和庸医杀人的标准是否一样,我们认为标准是一样
的,都是要适用《刑法》,以《刑法》为标准,但是适用《刑法》后的结果是不同的,
这里网友混淆了标准与标准执行的结果;该网友还问我们律师对于当事人和被告人(律
师的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告人,这里网友的意思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原文如此)标准是否
一样,那么我们要告诉你的是: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比较的,不同类的事物是无法
比较的!我们对于当事人适用的是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准则等民法中的条文
,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是刑法,刑法又如何与民法相比较而谈标准的不同
?如果是双重的标准,在这个例子中应该是指:对于权贵有一种《刑法》,对于平民有
另一种《刑法》。
我们谈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分别,你们自己的理解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不重要
,但是如果你们要和我们探讨问题,就请延用我们论述时的概念理解,就如演奏中阮一
样,你自己独奏,你对于曲目有什么理解都可以,但是到了合奏,就必须跟首席保持一
致。我们这里是在探讨问题,不是在进行辩论比赛,那种炫耀辩论技巧的驴唇对马嘴式
的辩论就不必了,您的水平和辩论技巧大家都认可,就如写汉字已经达到郑板桥的六分
半书的水平了,难得糊涂啊!
我们之所以谈这些逻辑问题,是为了让广大网友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能够理解案
件的法律实质,为我们进一步探究朱令所遭受的不公待遇打下基础,让所有为朱令伸张
正义的网友都成为理性的战士。我们之所以说朱令受到了双重标准,我们必须回顾历史
,回顾当时的司法环境,就如当年办案的李树森警官所说——要尊重历史!朱令案中,
能够在受害人的周围有作案条件、又能够获得铊的对象,是应当很快能够确定的,而侦
察机关对于嫌疑人采取措施却在报案后(95年5月前后)的23个月(1997年4月),按照
当时的案件办理速度,一般从办案有直接线索开始到死刑执行完毕的时间是九个月左右。
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在案发19个月后才生效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等我们现在的司法原则,在此之前没有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是要说罪犯或嫌疑犯的(凶手是比较通俗的说法),当时的司法原
则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最高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高级法院;而现在的
司法原则是:少杀慎杀、保障人权,最高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重新收回。考虑到过年、
两会和必要的衔接工作,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到实施准备完成,正好是97年4月多,
与公安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时间非常吻合,难道仅仅是巧合吗?这里我们不禁要
问的是:从应当获得嫌疑犯的直接证据到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之间那么长的时间
有什么问题呢?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享受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搁置案件如此之久,导
致很多证据的灭失无法破案,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我们认为清华应当及时地提供了谁能够接触铊的证据,(如果清华说谎,是要对
于伪证承担责任的,很容易查证也没有必要,如果清华课题组外的同学老师都不知道铊
的存在,正好是本案关键证据:课题组内的某同学是唯一接触铊的佐证。)那么侦查机
关在获取了清华的证据之后,长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应有的措施,有渎职的嫌疑
;如果这是因为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就有徇私的嫌疑。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不
正常的情况下享受了疑罪从无,由于新法已经生效,我们不能说是违法,但是对于我们
的受害人朱令来说,起码是不公平的,同时对于当时所有按照有罪推定被判刑的人也是
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重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公安破案的时间原因,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而没有被定罪的话,那么铊身背负嫌疑人的名声还能够说是委
屈、不公、冤枉吗?根据今年两会最高法院的报告,全国2005年判决无罪的2162人,判
决有罪的84万多人,二者比例约为四百分之一。
我们再看看本案的证据问题,提问网友已经指出了证据要有合法性,那么私闯实
验室获取剧毒危险品,并且不经授权非法录像,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如何办理?按照
当年的司法精神: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
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复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有局限
性的,因为视听资料可以剪辑,也可以特技,就如人们不能相信电影里面的画面一样,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像拍摄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
及铊的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
的人是否会管?而且即使是有人管了,录像中也是可以剪辑掉的,而且录像能够证明那
里面的成分就是铊吗?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
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知道需要这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是在某个办案人员的授意
下拍摄的,那又该算是什么?所以这样的证据如果有一天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疑点就像
某些人脸上的大麻子一样的明显。根据我国的司法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
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这里的关于清华实验室管理混乱的
视听资料证据是否应当被单独采信是很有问题的。
在没有这个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再看看“她是唯一可以接触到铊”这个
证据是个什么样的证据?由于唯一性导致这个证据应当是证明犯罪的一个充分的证据,
可以定罪了。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清华大学提供了实验室管理严格的证据,这个证据也与
那个视听资料证据相矛盾,对于这两个证据的采信,且不说证据本身中的疑点,我们知
道的是:这个视听资料是由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制作和提供的,按照
我国的证据规则,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是远远低于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清华大学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采信,我们是持有异议的,这种不寻常的证据采信方式和非
正常的标准正是对于我方当事人朱令的极大不公。我们认为应当采信没有利害关系的清
华大学所提供的证据,不应采信存在违法取证并且证明力低的视听资料,如果能够认定
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条件作案的人”并且还有“掩盖犯罪动机”等辅助证
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还不能说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
我们无罪推定和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还有什么样的可能性,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或多名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的资料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公开的已知情况,看到这里很多朋
友就应当明白:有的时候不自觉地受人蛊惑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这种蛊惑手法的关键就
是通过不断的偷换概念,造成人们错误的思维定式。例如: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首先有
人回避了证据适用等关键环节把问题引入了破案必须走在十多年后重新挖掘证据的险路
,造成人们证据不足的印象,再从疑罪从无到无罪到清白,把自己说得跟天使似的。但
是如果我们跳出有人给大家故意设定的思维定式问一句:疑罪就是清白吗?我想现在不
用再多讲大家也明白了吧。所以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当年公安办案警官的说法,说“尊
重历史”和“公安当年有一定的结论”,其中暗示给我们了什么?
十多年来,朱令的亲友和很多为本案追凶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本案中
朱令的不公待遇痛心疾首,虽心知肚明但不能以法律的语言进行正确的表达,或者内心
确信凶手是谁,却找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依据,因此他们遭受了很多不应有的攻击、非议
、诽谤和委屈,对于这些人想说说不出的我们现在说出来;对于了解本案的有些法律专
业人员,他们应当明白其中的原委,却三缄其口,其中原委我们能够理解他们,对于这
些人想说不敢说的我们现在也说出来。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此案,就已经下了维
护正义到底的决心,现在不顾一切的说出本案的这些真相和法理分析,是要有当先烈的
思想准备的,利益早已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在这里还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很多国家不同,我们所抗争的对象不
是网友们所理解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破和打击犯罪是公安等司法机关
的事情,我们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主张受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冤屈也是向公
安等司法机关进行主张,所以我们的对象是司法权力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于我们
这些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人,对抗司法权力机关中的风险和代价有多大我们清楚,这是
来了财路还是毁了财路就不用我们多解释了吧!
我们要在这里让网友知道事情的原委,要让网友不被蛊惑,虽然不是当事人的直接
目的,但也是一个有正义的人应当做得事情,与案件的目标没有矛盾!对于我们共同的
目标,我们要为当事人负责任的把握好正确的时机,我们既要能够耐得住寂寞,也要受
得起非议。现在我们来澄清一些法律概念,可能让一些企图掩盖真相混淆视听的人难受
,除了凶手外,这里也送那些不舒服的人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本文论述基于的事实都为网上公开的事实,并不表示律师所掌握的事实仅限于
此,如有网友掌握的情况与上述事实不符,请通过邮件与我们联系,谢谢!)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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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了,正义还没得到伸张,我很气愤

【在 c**********u 的大作中提到】
: 有网友多次和我们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逻辑问题,我们律师也多次回复该网友的疑问,
: 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广大网友能够认清法律、事实等问题的实质,对于个别网友关
: 于逻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客体、对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立场、角度
: 、标准等基本问题的模糊不清,我们就不像讲课一样的长篇大论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
: 自己查阅有关书籍。
: 我们要谈朱令受到双重标准的不公待遇,所以这里还是先给网友明确一下相关概
: 念:网友质问律师提到对于故意投毒和庸医杀人的标准是否一样,我们认为标准是一样
: 的,都是要适用《刑法》,以《刑法》为标准,但是适用《刑法》后的结果是不同的,
: 这里网友混淆了标准与标准执行的结果;该网友还问我们律师对于当事人和被告人(律
: 师的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告人,这里网友的意思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原文如此)标准是否

c**********u
发帖数: 7276
3
我们再看看本案的证据问题,提问网友已经指出了证据要有合法性,那么私闯实验室获
取剧毒危险品,并且不经授权非法录像,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如何办理?按照当年的
司法精神: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
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复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有局限性的,
因为视听资料可以剪辑,也可以特技,就如人们不能相信电影里面的画面一样,我们可
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像拍摄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及铊的
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的人是
否会管?而且即使是有人管了,录像中也是可以剪辑掉的,而且录像能够证明那里面的
成分就是铊吗?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知道需要这个证据?
c**********u
发帖数: 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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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非任凭说是谁? 这是他的博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3k.html?tj=1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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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捷家有点小背景,要不也不敢说话。

【在 c**********u 的大作中提到】
: 有网友多次和我们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逻辑问题,我们律师也多次回复该网友的疑问,
: 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广大网友能够认清法律、事实等问题的实质,对于个别网友关
: 于逻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客体、对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立场、角度
: 、标准等基本问题的模糊不清,我们就不像讲课一样的长篇大论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
: 自己查阅有关书籍。
: 我们要谈朱令受到双重标准的不公待遇,所以这里还是先给网友明确一下相关概
: 念:网友质问律师提到对于故意投毒和庸医杀人的标准是否一样,我们认为标准是一样
: 的,都是要适用《刑法》,以《刑法》为标准,但是适用《刑法》后的结果是不同的,
: 这里网友混淆了标准与标准执行的结果;该网友还问我们律师对于当事人和被告人(律
: 师的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告人,这里网友的意思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原文如此)标准是否

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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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协和的纠纷也猛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3j.html?tj=1
这里先给大家我们律师掌握的协和问题总结如下:
一、 协和声称依靠清华证明排除铊中毒,但是在朱令与协和的诉讼过程中,没有
清华的证明在法庭出现和病历中记载,在庭审和医疗鉴定时协和称是依据朱令自述;
二、 协和在诉讼中不断的伪证:
1、 伪造陈教授单位某人的证据,该人证当时在国外;
2、 伪造海军总医院不能检测铊证据,事实上朱令康复在该医院检测铊,在
法庭上提供了化验报告;
3、 病历的不正常涂改,现在拒绝提供全部病历;
4、 改口在法庭再审时说没有排除铊中毒,但是没有排除不能确诊却不进行
实验性治疗;
三、 坚决拒绝一切对于铊中毒的怀疑;
四、 拒绝进行铊中毒的化验;
五、 拒绝为朱令家属化验铊提供样品;
六、 对于朱令家属的化验结果表示怀疑;
七、 拒绝使用特效药普鲁士蓝进行治疗若干天,坚持使用自己的解毒方案;
八、 普鲁士蓝全部由朱令父亲自行获取,自行购买,协和以医生休息为由没有提
供任何帮助;
九、 输血没有合法的手续造成朱令丙肝;
十、 治疗过铊中毒的主治医生李舜伟称铊中毒为轻金属中毒;(铊是重金属)
十一、 协和的费用明细和药品清单一直没有提供;
十二、 清华大学曾经出现过铊中毒病人;该病人如何确诊的?朱令的协和医生就是
该病人医生,应当明确知道清华铊的存在;
十三、 朱令父母询问过清华化验铊的能力时清华闪烁其词。
C*********o
发帖数: 925
7
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清华学生干部不要脸真是人神共愤啊

【在 c**********u 的大作中提到】
: 有网友多次和我们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逻辑问题,我们律师也多次回复该网友的疑问,
: 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广大网友能够认清法律、事实等问题的实质,对于个别网友关
: 于逻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客体、对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立场、角度
: 、标准等基本问题的模糊不清,我们就不像讲课一样的长篇大论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
: 自己查阅有关书籍。
: 我们要谈朱令受到双重标准的不公待遇,所以这里还是先给网友明确一下相关概
: 念:网友质问律师提到对于故意投毒和庸医杀人的标准是否一样,我们认为标准是一样
: 的,都是要适用《刑法》,以《刑法》为标准,但是适用《刑法》后的结果是不同的,
: 这里网友混淆了标准与标准执行的结果;该网友还问我们律师对于当事人和被告人(律
: 师的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告人,这里网友的意思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原文如此)标准是否

D******l
发帖数: 832
8
这里面做局的事还是挺多的
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是
如何知道需要这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是在某个办案人员的授意下拍摄的,那又该算是
什么?
内部看来早就串通好了,指点SW拍取盗取危险毒试剂以并用来做证据,洗白自己。
还有协和拖延诊断,一直说不可能是铊中毒。但以前确有案例发生过。
A******r
发帖数: 974
9
人神共愤
z***y
发帖数: 13818
10
确实有理有力,义正词严。
w******y
发帖数: 2504
11
天理何在,人性何存?!
s**********e
发帖数: 33562
12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像拍摄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
及铊的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
的人是否会管?"

【在 C*********o 的大作中提到】
: 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清华学生干部不要脸真是人神共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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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朱令的律师吗??,朱令事件讨论引发的几个令人思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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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的律师不错感觉铺天盖地的骂孙维只是为了替清华洗清罪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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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的几个看法(文长慎入)孙维改名换姓换生日最后倒贴外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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