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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昆山砍人案:防卫过当还是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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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标准”,非常合理!白衣男显然防卫过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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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防卫话题: 不法侵害话题: 正当防卫话题: 防卫过当话题: 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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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睿观 睿观纵横 微信号 Tsinglaws
功能介绍
良法善治,华夏骏驰。诗词歌赋,国学当图。
8月27日,江苏昆山,“砍人不成反被杀”在网上引起热议。该起案件源于刘海龙驾驶
车辆抢道压实线逼停自行车道上的电动车,发生剐蹭。由口角升级为拿刀追砍。
这本就属于机动车车主全责,一行四人下车后找电动车车主理论,刘海龙甚至还对电动
车车主拳打脚踢。监控视频显示电动车车主一直躲避,而本就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且
酒驾的跋扈刘海龙,拳打脚踢还不过瘾,回身去车上抽出一把长刀,而后奔向电动车车
主并挥刀乱砍,造成电动车车主身体不同部位多处受伤。
在刘海龙追砍行凶过程中,手中的刀不慎掉落,两人迅速捡拾掉在地上的刀,电动车车
主抢先一步拾起那把刀,并转而向刘海龙砍去。见势不妙,抽身逃向所驾驶的机动车,
在此情形下电动车车主连砍数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案件发酵过程中,更多的细节被网友深扒出来。被杀者刘海龙,系当地黑恶势力“天
安社”头目,被昆山当地和混混们称为“龙哥”。早年混迹于北京东城区,奥运前后因
盗窃收监四年。出狱后混迹于昆山,并发生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被判两年、
四年不等,治安拘留更是家常便饭,不几日就出来继续危害社会。可谓前科累累,劣迹
斑斑。戏剧的是,“龙哥”在今年3月份获得了由昆山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见义勇
为荣誉证书”,该证书已于8月29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所证实。应该追查下该评定的整个
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围绕评定办法、评定审核、公安机关的见证及调查核实等展开,发
现违法违规授予情形的必须严格依法予以追责相关责任人,还见义勇为一片光明。
单纯就本案来讲,有很多认识误区需要纠正,甚至不乏法律人充斥其中。在我国的审判
实务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尤其是死亡的
后果,首先考虑的就是防卫过当问题,也就是着眼点首先是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保护,而
不问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本身。这是对正当防卫的最大误解,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在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
【壹】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为了个人法益(本人或者他人)和公法益免受不法侵害。
第二,该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已经消
除则不在此列。
第三,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或互相斗殴、防卫挑拨都不
属于该种情形,依据其实际造成的后果及符合的构成要件而分别成立相应犯罪。
第四,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予以实施。不法侵害由谁带来并进行的,则防卫行为就
针对谁,而不能是不相干者。
第五,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表面上也符合相应犯罪构成,只是刑法规定该种伤害不承担
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实务中很多人被这种表面上与伤害行为一致且也
符合一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成立相应犯罪,这显然属于没有吃透正
当防卫之要义,更不知道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只是机械地理解并在个案中脱离防卫
时具体的复杂多变之客观环境,予以机械地适用,以致出现很多错判。法官的业务素养
和理论素养均需大幅度提升,而且极为迫切。
紧接着,该条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问题,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该款需要联系该条第三款进行
整体理解并适用。防卫过当问题存在于针对一般犯罪的场合,而不适用于特殊犯罪的特
殊防卫。诚然,“过当”明确了这是一种法益平衡的考量,是要进行利益权衡的,过当
与否要看权衡的结果。在一般犯罪方面,进行这样的衡量和依据“比例”原则予以判断
,这没有问题,且也应当如此。不能说针对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先不论),防卫人直接
拔枪把对方射杀,这就明显过当了,在我国必然要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同
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则未必,德国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非常宽泛且异常凌厉的,刚才举
的这个例子,完全可以射杀而且无需负刑事责任。
如果不对该条进行整体理解,尤其是第二款和第三款,很容易将特殊防卫所造成的伤害
后果用“防卫过当”来处理。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明确表明针对这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可实务中仍普遍对此视而不见,只要有了伤害后果尤其死亡结果,立马联系到防卫过当
,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去机械套用。这种机械理解并适用简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
地步,首先去考量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保护,却忽视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及在此之下的特殊
防卫之预防意义和鼓励同不法侵害相抗争的需要,过度强调“单纯制止不法侵害”,这
就相当于变相纵容了不法侵害,同时无形中加大了防卫人的责任,更是消除了刑法该款
的规定之积极意义。针对该案,法律人倒是没几个持防卫过当看法的,反倒是普通民众
有很多认为其属于防卫过当,可见以往不当的司法判例起到了多么大的负面引导作用,
那么多人陷入了如此低级的认识误区。
【贰】该案成立特殊防卫的分析
从警方公布的监控视频片段来看:
其一,刘海龙一方人多势众,且刘海龙喝酒了(使自己处于原因自由行为状态的,不排
除犯罪的成立),意识不清醒,控制力薄弱,随时都有可能做出进一步伤害行为。
其二,刘海龙上身布满了各式极为怪诞、凶煞的纹身,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此
人必定非善类,对其有足够的防卫准备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本就刘海龙全责的情况下,拳打脚踢后竟然从车里取出管制刀具并挥砍,主观恶
性极大,从一般认知来判断,指不定车上还有什么杀伤力极大的凶器,电动车车主也是
常人,在那种紧迫情形下,没办法排除这种可能性。
其四,刀掉落后并不表示不法侵害结束了,对方人多势众随时都有可能冲上来,要求防
卫人等他们冲上来后再行进一步防卫,这完全是强人所难,更是一种流氓逻辑,如果那
样,防卫人不如等着进一步伤害甚至等死。
其五,刘海龙跑开并奔向车门,联系起先从车上取出管制刀具的情形,电动车车主完全
有理由判断出很有可能还有其他杀伤力的凶器,在这种不法侵害并非当然结束和消除的
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无可苛责。
其六,刘海龙挥刀乱砍之行为即便不能归类于“杀人”(从其喝酒,意识模糊和控制力
薄弱来看,如此挥刀乱砍,归于杀人之判断也不存在什么问题),至少可归类于“行凶
”。进行特殊防卫,造成伤害乃至死亡后果,依据刑法规定,也完全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这里要注意,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里的“行凶”并非多余,也不是与后面的“杀人、抢
劫、强奸、绑架”存在矛盾,或是与“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重复
,而是对于不法侵害进行时防卫人无法判断具体是什么罪但又确实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情形下的一种特殊防卫的兜底,不能要求在那种情况下让防卫人判断出是“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或是与之相当的能够对应具体犯罪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情形,这么要求无异于让防卫人送死,更是背离了正当防卫制度建立的正
当化基础。
【叁】正当防卫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造成伤害是完全可以的
刑法规定防卫行为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进行”,但并没有说这种制止仅且只能“单纯
制止”,实务中那么去认定过当与否于法无据,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恣意”,这种恣意
是对正当防卫的严重破坏,更是对防卫人的极大束缚,根本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
对犯罪的预防和威慑。而且,如果只是“单纯制止”即可,其他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那也就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了,因为“单纯制止”本身根本就不存在违法的可能,
就没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还评价什么过当与否。比如该案中捡起刀就算了,那就根本
涉及不到正当防卫问题了,而且接下来极有可能是对方多人冲上来或是刘海龙又从车上
取出其他管制器具(而且事后确实查出车上有多把管制枪具),也就是电动车车主等着
被侵害或被杀死得了,还论及什么防卫。
必须纠正一个认知误区,正当防卫不是不能造成伤害后果或是只要造成伤害后果就往防
卫过当上考虑,而要清楚地认识到正当防卫在形式上是与不法侵害同质的,也是违法的
,只是基于保护法益(或个人法益或公法益)而在刑法上排除了犯罪的可能,不认为是
犯罪。否则,正当防卫就不会是违法阻却事由了。大家普遍忽视或根本不理解这一点,
导致针对个案机械套用。正当防卫完全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伤害,而且只
有针对一般犯罪进行防卫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结果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在特殊防卫
情形下则无论造成何种伤害后果均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不要觉得电动车车主捡起刀追刘海龙明显具有攻击意识然后就想当然地以为造成伤害后
果就必然防卫过当了。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具体客观环境而定,要考量双方力量对比
,要结合防卫人的防卫工具来源,以及不法侵害人是否确实没有侵害能力了还是不法侵
害仍在进行中只是刀掉落后另行跑向车上取其他凶器,这种瞬间的不法侵害结束的假象
无法覆盖另行取凶器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是基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刘海龙的整体状态
与行为表现而来的。此外,正当防卫时防卫人的攻击意识完全可以和防卫意识同时存在
,并不能因为有攻击意识就否定防卫意识,进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而且很多时候,
结合现场的瞬息复杂多变,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足够的伤害特别是特殊防卫所面对的犯
罪,根本就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判断犯罪一定是不法然后责任,先客观后主观,这
样的法律逻辑才能规避一些误判,才能避免把违法阻却事由当成具体犯罪来认定。
当然,基于不同理论诸如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或是二元论,也会得出不同结论
,多多少少也会存在一定缺陷,但对于正当防卫而言,必须充分考量其正当化的来源,
是国家无法及时保护个人法益或公法益时的一种天然赋予的自卫权行使,目的是为了法
益和法秩序。同时要考量,为了保护一定法益在当时当刻根本没有多余的思考判断时间
而必须对另一法益造成足够的伤害,方能制止不法侵害,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必要的,而
不是相反首先去考虑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法益。
J******i
发帖数: 1
2
宝马车上有2把枪。。。
有2把枪。。。
你不砍死他,他绝对会拿枪来杀你。
v****g
发帖数: 11080
3
其实既然是防卫,就很难不过当。人又不是机器,芯片,尼玛生死关头,对方手上砍刀
明晃晃,自己身上血淋淋,脑子一片空白,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保命,还能精确计算怎
样不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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