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 发帖数: 700 | 1 大家都知道优先队列这个 concept 吧? For those of you who don't know, 简单的
说,就是在一个队列当中,出队的顺序是可控的,队列的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任何
criteria 来决定谁排在队列的最前面。这与基于先进先出的常规队列 (queue)是不
同的。
中印 eb2/3 的排期就如一个 Priority Queue, 其设计者就是奥本海。在过去几年中,
包括 2007 年前后,奥本害通过变更这个优先队列的出队原则 (criteria),让中国的
eb23 历次受害。
比如,就最近来说,印度的 eb2 排期本来晚于 eb2c。人数大大多于中国,为什么不应
该晚些?。但在他设计的原则下,eb2i 现在与 eb2c 同步,后来居上。本来这是不合
理的,到头来我们好像还要感谢他,因为在他的原则下,只有这样 eb2c 才有可能前进
。又如,每财年开始的几个月,他使 eb2i 更快使用自己的名额,这就是变相使 eb2i
排在队列的前面,到头来 eb2c 又吃亏。
每年开始分配 SO 的时候,法律规定的基于 PD 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适用,但在奥本害的
控制下,eb2i 吃大鱼大肉,而 eb2c 只能吃点残羹冷炙了。
问题清楚了,怎么办?谁能想出办法把他设计的那个队列给破坏了,问题就解决了。跟
议员沟通的时候,是不是把这个可随意更改,随意解释的 priority queue 的 concept 沟通过去?
奥本的伊妹儿是什么? 我想就这个 priority queue 的诡计,直接写一封信,一下戳
穿它,别以为我们都是傻瓜。 |
N*******r 发帖数: 1098 | 2 " 法律规定的基于 PD 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适用"
这个是关键,有法律依据吗? 还是可以arbitrary decision made by someone in
charge??? |
n**********n 发帖数: 107 | |
W**t 发帖数: 27 | 4 一语说中要害。
对有过一些法律背景的人,讲“应该” 与否没有意义。
有法律条文规定,则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则将取决于他的个人意见。
你拿他没办法。
【在 N*******r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规定的基于 PD 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适用" : 这个是关键,有法律依据吗? 还是可以arbitrary decision made by someone in : charge???
|
r******r 发帖数: 700 | 5 这里已经说了很多了,SO 的分配没有法律依据。那个 arbitrary decision maker 就
是奥本害。问题是,不管怎样 arbitrary, eb2i 得到的实惠总是比 eb2c 多得多。
如果向议员陈情也好,投诉也好,可以询问或质问奥本害,SO 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在 N*******r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规定的基于 PD 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适用" : 这个是关键,有法律依据吗? 还是可以arbitrary decision made by someone in : charge???
|
a******e 发帖数: 36306 | 6 你得论证这句话
每年开始分配 SO 的时候,法律规定的基于 PD 的分配原则应该不适用
的
【在 r******r 的大作中提到】 : 大家都知道优先队列这个 concept 吧? For those of you who don't know, 简单的 : 说,就是在一个队列当中,出队的顺序是可控的,队列的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任何 : criteria 来决定谁排在队列的最前面。这与基于先进先出的常规队列 (queue)是不 : 同的。 : 中印 eb2/3 的排期就如一个 Priority Queue, 其设计者就是奥本海。在过去几年中, : 包括 2007 年前后,奥本害通过变更这个优先队列的出队原则 (criteria),让中国的 : eb23 历次受害。 : 比如,就最近来说,印度的 eb2 排期本来晚于 eb2c。人数大大多于中国,为什么不应 : 该晚些?。但在他设计的原则下,eb2i 现在与 eb2c 同步,后来居上。本来这是不合 : 理的,到头来我们好像还要感谢他,因为在他的原则下,只有这样 eb2c 才有可能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