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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这篇写得有点意思:南海仲裁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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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刘振民就是常设仲裁法院现任仲裁员1984年, 尼加拉瓜到国际法院状告美国
南海仲裁法庭是正经海洋法公约的仲裁庭, PCA只是提供场地日本人柳井俊二既不是南海仲裁员,也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
【开骂了】}刘振民:南海仲裁案5名仲裁员挣的是菲律宾的钱,是有偿服务从11段线,9段线,到12海里,卖国一次比一次扎实!
经我老调研,海牙“海牙仲裁法院”真是个屁国际海洋法法庭:未参与仲裁也不为结果背书 “南海仲裁庭”与其无关
国际法院声明始终未曾参与南海仲裁案 非法裁决令国际法信誉受辱海牙国际仲裁法院是什么?求真相
非法?山寨?为什么仲裁法庭的权力比国际法院南海仲裁案侵犯中国主权这账怎么算? [转]
疑点太多:国际海洋法法院的所有案件列表找不到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菲为南海仲裁案支付律师费三千万美元,美国应给予报销
给仲裁案算笔账 菲律宾给中国垫付150万美元懂法律来解释一下:仲裁可以只由一方发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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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咋回事
eprom 2016-07-14 23:27:27
这两天补课,研究了一下各种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的知识,给大家分享一下。
形形色色的国际法院
开篇咱们先把形形色色的国际法院给解释一下,好让大家对那些乱七八糟搞得人晕头转
向的名词有个基本了解,以便咱们说清楚这件事。
1. 海牙和平会议和常设仲裁法院
十九世纪末战争的阴云笼罩欧洲,军备竞赛让各国都感到不堪重负,沙皇尼古拉二世提
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邀请各国参加。于是,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召开了两次
和平会议。
1899年的海牙和会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
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0年在海牙设立了仲裁法院,现称常设仲裁
法院,也就是这次南海仲裁案中所涉及的“国际仲裁法院”。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会重新审议修订了1899年的三个海牙公约,并且签订了另外十个公
约。
当时统治中国的清政府派员参加了两次海牙和会,并且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
1899年和1906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继承了公约的原
始缔约国和仲裁法院的成员资格,直到1972年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驱逐了中华民国
,1993年11月22日外长钱其琛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恢复中国在法院的活动,并指派了
仲裁员。
如果仔细阅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就会发现,常设仲裁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
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只是建议性的,不具备约束力,为什么这么说,后文我
会详细说明。
2. 国际联盟和常设国际法院
关于常设仲裁法院的强制力问题,早在第二次海牙和会时就有几个国家提出了质疑,提
议设立常设国际法庭适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解决国际争端,不过,并没有什
么结果。
所以,海牙公约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于是一战爆发了,欧洲列强人脑子打成狗脑子。
1919年1月,一战结束后召开了巴黎和会,签订了《凡尔赛和约》,依据其第一部分《
国际联盟盟约》,成立了国际联盟,又依据国际联盟盟约成立了新的机构:常设国际法
院,来解决国际间的争议。
具体就不展开了,因为跟这次南海的事情关系不大。国联在历史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不过,它也没能阻止二战的爆发,国际联盟也就彻底报废了。
3. 联合国和国际法院
二战又是人脑子打成狗脑子,打完以后,各国又坐下来开会,再次商定新的国际规则。
于是,1945年10月24日签订了《联合国宪章》,以国际联盟为前身成立了新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
1946年,国际联盟宣布解散,一切财产和档案全部移交给联合国,其下属的常设国际法
院的也就都被移交给了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这样,常设国际法院也就不复存在了。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两年后达成了一系列公约包括《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美苏等国都已批准并生效。
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但是并没有达成什么决议。
1973年,在纽约,联合国又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断续而漫长的会议,1982年
,终于达成决议,形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起有60国签署后生效。值得注
意的是,美国因对其第十一章存有异议,并没有签署此项公约。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曾
协调各国对第十一章做出修改, 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
1994年克林顿政府曾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至今尚未获得美国批准。
中国于199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成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但是公约规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四种: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
这次南海仲裁案采用的方式就是第三种: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
常设仲裁法院(也就是这次南海仲裁案中所说的“国际仲裁法院”简称PCA),是一战
前根据海牙和会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的仲裁机构。
常设国际法院是一战以后根据《凡尔赛和约》中的第一部分《国际联盟盟约》设立的国
际联盟司法机构,二战以后,《联合国宪章》取代了《凡尔赛和约》,联合国取代了国
际联盟,国际法院也取代了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1994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框架下的司法机构,常设仲裁法院不是。因为《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限制,常设仲裁法院的裁决因为没有强制力,所以在国际司法
中的地位已经日渐式微,但是因为海牙公约并没有被废除,所以这个机构仍然存续。
扑朔迷离的南海仲裁案
然后我们说说南海仲裁案。
第一个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有强制仲裁的规定吗?
答案是:有。附件七,第九条: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
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也就是说在采用第三种解决方式“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解”解决争端的案子里一
方不到庭也是可以进行仲裁的。
第二个问题:那我们是不是必须接受仲裁结果?
当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九八条《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中也有具体规定:
“1.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
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
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
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
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
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
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
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
太长,我就不摘全了,具体可以看原文: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
也就是说如果做了声明,那么在涉及领土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活其他权利有关的争端
是不应该提交仲裁的。早在这次仲裁以前的2006年,外交部就已经根据公约的规定提交
了排除性声明:
http://wcm.fmprc.gov.cn/pub/chn/gxh/zlb/tyfg/t270754.htm
这里面就有个有意思的地方了,如果南沙的那些岛礁中只要有一个是岛屿,那么,按照
这条规定,就不能提交仲裁了,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菲律宾跟大陆打官司太平岛会躺枪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按照这个裁决,南沙所有的岛礁都不是岛,那越南的主张也都站不住
脚了,可他还傻逼呵呵的去支持这个结果。话说回来,其实越南也知道,最终南沙他是
吃不下来的,依托岛屿主张的专属经济区拿不到,至少他还能按照海岸线主张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能抠着一点是一点。
第三个问题:常设仲裁法院是山寨的吗?
客观的说,常设仲裁法院的权威性还是有一点的,毕竟是按国际公约成立的国际仲裁机
构。不过,具体到这个案子就两说了。
常设仲裁法院的权威性来自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可是按照这个公约,只有双
方同意他才能进行仲裁,如果一方不接受,他就不能进行仲裁。而且,公约也约定了他
的裁决只是建议性的,不具备约束力。所以,如果依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他是
无权进行这个仲裁的。
不过,它也不是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设立的这个法庭,而是根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员也不是依据前者的名单指定的,而是依据后者。
公约也不是那个公约,仲裁员也不是那个仲裁员,没有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背
书,常设仲裁法院的权威性又从何谈起呢?在这个案子里他只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机构。
第四个问题:联合国为什么要跟常设仲裁法庭撇清关系?
我只能说大家都被鬼子玩了,这事背后捣鬼的是小日本。
其实前面的那些知识一说,大家就知道这个案子本来就不该受理,但是2011年到2014年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是日本人柳井俊二,他有裁量权啊。
可是,对他来说,要受理这个案子也还有另外一个问题:他的任期就三年,2014年就到
头了,菲律宾2013年提起的诉讼,一年里肯定审不完,到那时候庭长就不是他了,要是
到那时候裁决出没管辖权,甚至做出有利于中国的裁决,那这事就难看了。
不过不得不承认,这家伙真是个人精啊,愣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找出了个藏得
很深窟窿,恶狠狠的利用了一把。
说了这么多年菲律宾去国际海洋法法院告咱们,可是在国际海洋法法院的所有案件列表
里你是根本找不到这个案子的,咋回事呢?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
前文我们说过公约的附件七,我再把链接贴一遍,大家进去仔细看看: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这里面说了,联合国秘书长应该编制一份仲裁员的名单,这些仲裁员应该由缔约国提名
。组成仲裁庭的时候需要五名仲裁员,由提起仲裁的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被诉的一方
提起一名仲裁员,剩下三名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定,如果应诉的那一方没有指定,
则那一名也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指定。
人人一看上下文就知道这当然只能是由海洋法法庭设立啊,但是,但是,但是,文字里
没明说啊!
于是,菲律宾去国际海洋法法庭告中国,这哥们儿脑洞大开,干了件从来没人干过的事
情,把这个仲裁庭设到了常设仲裁法院。这样一来,这个仲裁庭就完全脱离了联合国的
框架。
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依据附件七设立的第一个临时仲裁庭,谁也没想到这事
还可以这么玩,联合国也懵逼了,中国当然是毫不客气地声明,你PCA没有管辖权,可
是联合国要阻止这个事情也要于法有据啊,结果本来对于司法机构“法无授权即禁止”
的事情就被小日本“法无禁止即可为”了。
这个仲裁庭一成立,联合国就彻底被架空了,不过好歹那些仲裁员还是从联合国秘书长
根据各国的提名拟定的名单里挑的,老潘也就只能指望这些人的职业操守了,别干出太
出格的事情来。
可PCA哪管这些啊,他上辈子就过气了,下辈子也不会指望再接到有这种分量的案子,
逮住一个怎么惊爆怎么来,那些仲裁员更是,一百多个缔约国还不得推荐好几百仲裁员
啊?二十多年就出了这么一个附件七案子,赶上了就赶上了,哪还有下次啊,操守对他
们来说有啥意义?
这不,裁决结果一出来,傻眼的就不是咱中华人民共和国了,老潘其实比咱们还憋屈,
这特么不是被人当猴耍了吗!所以,第一时间,联合国就赶紧出来撇清了:常设仲裁法
院跟我们联合国没关系,甚至干脆直接了转一条网友评论说那是莆田系,呵呵,也是被
气疯了。
至于国际法院,这就完全是幸灾乐祸了:
打落门牙肚里咽的是国际海洋法法院, 柳井俊二做完局,没等案子出结果人家就拍拍
屁股卸任走了,现任的庭长吃不下去也吐不出来。官网上2013年柳井俊二在任的时候关
于这个案子发过两篇关于指派仲裁员的新闻稿,之后就再没就这个案子发过声,甚至连
案件列表里都干脆就没有列入。
仲裁结果出来以后,仍然是一言不发,想想也是,说啥好呢?不如不说。
最后总结一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了个bug,让小日本给利用了。
其实在这个事件里,是不是PCA关系并不大,如果忽略上下文的隐含意义,附件七根本
就没限定该把仲裁庭设在那里,要怎么管理。只要国际海洋法法院的庭长高兴,他可以
把它设在任何地方,面上还都合法,联合国完全管不了。
再说宽泛点,缔约国随便找任何一个机构都能进行仲裁,依据附件七庭长都得给他指派
仲裁员,指派完了联合国还都管不着了。
这个洞肯定得补,留着对谁都没好处,今天你能利用了玩别人,明天别人也能利用了来
玩你,万一轮到中国人当庭长呢?所以,肯定会讨论修订。
小日本就是记吃不记打 , 爱玩阴招占眼前便宜的臭毛病这么多年了始终就没改 。当
年见能占眼前便宜就去偷袭珍珠港,结果挨了两颗原子弹至今当不了“正常国家”,这
种德行,下辈子他也正常不了。
这个裁决有用吗?对于美日来说,有点用,不过也就是嘴上用用,恶心恶心咱。
y***i
发帖数: 279
2
问题是这些功课难道不是应该在裁决前就应该做的么?这外交部是泥马吃干饭的?既然
已经准备不理睬,事先就应该大黑特黑这仲裁庭,各种爆料,莫不成还心存侥幸以为结
果会有力?这后清和前清真是一个模子,官员吃喝嫖赌欺下埋上个个是把好手,却无丝
毫起码的业务能力职业素质,还你共有高人,也就忽悠屁民够用。
z***y
发帖数: 13818
3
傻逼五毛写这么长,一副事后诸葛的样子,不怕你党妈脸上挂不住揍你?
你早干啥去了?吃屎去啦?
而且实际上的结果就是这个法庭是完全合法的。啊哈哈哈哈,有这么黑的么?
l*****i
发帖数: 20533
4
写的是对的。符合我这些天自己查的结果。
楼上说的也对。一个野鸡‘仲裁’,却搞到大部分网友这些天才稍微弄明白。之前中国
政府没有做出充足的说明是很显然的了。这还是中国人自己上心去查才能弄清楚一点。
老外一般民众估计也就被误导一辈子了。
W*******3
发帖数: 1204
5
事情是这样的。
281,282,298联合国有解释权和决定权, 可以否决287,也就是说只要通过某种程序
可以判定287和附件7不适用,那么这个仲裁庭当然就无效了。
也可以调查日本人滥用海洋法,违背庭长的职务范围和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当然这个事情以前没出过,联合国也难办。
z******7
发帖数: 772
6
科普的很好。补充一点。
即使按unclos漏洞进行强制仲裁,也需要满足许多条件。
争议不能是一方虚构的。
双方必须尽到适当的努力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等等。
有兴趣可以查一下具体有哪些条款。
这次审判的程序漏洞挺多的。
b*******s
发帖数: 3614
7
科普的不错。
1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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