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温哥华之前,朋友帮租了本拿比的房子,住着也舒服,挺好。由于孩子上学的缘故,
决定搬到西温。暑假想回国,怕开学前太匆忙,所以现在就到西温找了不错的房子并马
上签了合同(7月入住)。由于英语还没过关,尽管做此事之前阅读了本拿比公寓的合
同,以为不到一年提前终止合同,只要陪付200元就可以了。没想到,当提前一个月给
物业书面通知的时候,他们说如果房子租不出去,合同就要继续直到一年期满。也就是
说,还要再交两个月的房租(9月到期)。
没办法,又跑到西温问人家是否可以退租,两个月以后再来?答案相同,如果房子租不
出去,也是要赔款,因为已经签了合同。天哪,这个乱!初来乍到,不了解加拿大的法
律。按说应该先去物业问清楚再办事,但头痛英语交流,只是读了读合同,按照自己的
理解,就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局面。
我去问物业经理,除了200元我能理解以外,哪个条款是说我要继续合同的,她的解释
就是该条款的后半段。请各位大侠,有英语好又懂法的帮我看看,他们讲的是否合理:
Liquidated Damages: if the tenant ends the fixed term tenancy before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