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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AC21備忘錄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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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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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跟大家說明了AC21備忘錄的相關問題。簡單覆述,原雇主為外國員工提出的的I-
140申請只要被准了,且I-485 的申請已超過了180 天以上,此時該受益人 (即該外國員
工) 即可換雇主,即便其後原來I-140的申請撤銷或是被雇主撤回了, 對原來這個I-140
的受益人而言,該I-140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尚未被核准的I-485 申請即不會受到受益人
換了雇主而有影響。
於是,有公司客戶問我們,如果原來的受益人在換雇主的情形下,該AC21備忘錄讓原來的
I-140申請對他仍然有效,而可以繼續他調整身分的申請,那他們可不可以用原來支持I-1
40申請的勞工證來為另外一個符合條件的外國員工提出另一個新的 I-140申請呢? 這確實
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可以,那表示兩個不同的外國員工 (當然個人資格條件要是相同
的) 是可以利用同一個已獲准的勞工證來申請綠卡。
AC21備忘錄確實在一個註解裏提到,「如果上述的兩個條件都具備了,原來支持I-140申
請的勞工證仍然有效」,但它沒有特別指明那原來支持I-140申請的勞工證有效是指對誰
而言? 只是對原來的I-140受益人? 還是說對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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