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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联邦第九上诉巡迴法庭对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最后決定」的宽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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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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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就兒童的身分有明確的定義,兒童指的是未婚,年齡在21岁以下,因此,如果主
申請人要替眷属(兒童)做移民申請,該眷属在能取得綠卡身分的该時点,年龄仍然必须在
21岁以下,才符合移民法中兒童身分的定议。就过去的经验而言,申请案因为案件审理的
時间愈拉愈長,很多原本年齡龄在21岁以下的兒童在尚未取得绿卡身分之前就超龄了,导
致绿卡申請被拒绝,显然是不甚合理。因此,为了解決这样的问题,即在2002 年 8 月 6
日頒布實施了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其中,在符合CSPA其它规定的情形下, 就「年龄
」的认定及計算方式有宽惠的认定,让申請人的年龄,在移民局或相关单位审案的延宕所
耗的等待期间,可以维持「冻结的狀态。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在2002 年 8 月 6 日颁
布實施,是以,在2002 年 8 月 6
日之后提出或仍在pending的申请案,都可以援引CSPA有关年龄的宽惠认定或算法。然而
,CSPA是不是适用在2002 年 8 月 6 日之前的案子? 依CSPA Section 8(1) 规定 , it
applies to any alien who is a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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