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我详细谈了法规列举的十个要件,如果前面所談的要件並不
直接可適用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法規另允許申請人可提出”相若证据”(comparab
le evidence)來證明其係符合傑出人才的條件,簡言之,申請人提的相若證據必須能證
明其係傑出人才,專業能力確實是這個領域中的佼佼者,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
就。而這一款規定是針對在上述十個要件並不直接適用於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是以
,如果申請人的情形可以適用前述所列舉出來的任一要件,就不能引用這一款規定來要求
適于該個案。
另外,就每一件申請案,申請人都必須提出證明他會持續在該專業領域 (in the same
profession in that field) 贡献所长。 举例而言,如果你从事的是生物学研究,但要
另行从事医学研究,就是属于不同领域,而就运动员而言,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持续以
运动员的身分从事竞赛,但如果要另行從事如教练、裁判的工作,因为在运动竞赛表現杰
出的运动员不代表其一定是杰出=出的教练或裁判,AAO即认为兩者不是属于相同的專業。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