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 发帖数: 102 | 1 3. NSC和TSC的共性
我们还注意到,NSC和TSC在审理I-140时有以下两个共性:一是两个移民中心在审理EB1
和NIW案件时,都着重审核申请人的工作是否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如文章被应用,
申请人的工作被媒体报道等。二,按照移民法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在递交I-140申请时
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满足所申请类别的标准。在申请递交之后所产生的新的材料
将被视为无效举证,除非该材料可以建立申请人在首次递交申请时已满足相关的条件。
从我们目前收到的需要补充文件的案件的审批结果来看,申请人所补充的文件,即使
是I-140递交之后所产生的新材料,两个移民中心都接受其为有效举证材料。
4. 我们律师事务所最近收到的I-140批准的审批时间表
我们事务所2007年8月份共收到12个I-140(NIW,EB1A和EB1B)批准件。其中有9个I-
140申请在TSC获得,3个I-140在NSC获得批准。
a. TSC:9个I-140批准均为2007年1月至5月间递交的申请。其中:
6个NIW:
3个申请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一申请人的EB1A于4月份获得批准)
1个申请人,为在读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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