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 发帖数: 102 | 1 近年来移民局在审核EB1特殊人才或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时, 均要求提供材料说明申
请人的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提供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被同行广泛引用
通常被视为最为直接的有效证据。但是, 有些申请人由于文章新近才发表,被引用的次
数极少,甚至没有被引用。这样,就很难建立“在本领域内具有影响力”这一论点。
如果文章引用是个弱项,我们通常会尽力提供其他举证材料来建立申请人研究工作的影
响力。按照移民法规定,如果现有的移民法标准(比如EB1A)均不适用于受益人所从事
的工作,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具有可比性的材料,证明受益人符合资格。这个条例给
申请人一个诠释法律的机会,使其有可能提交其他有利,且与其他标准有可比性的材料。
根据移民法有关EB1A的条件,至少满足十项里的三项条件,申请人即可以提交EB1A申请
。而“媒体关于申请人成就的报道”即是十项中的一条。我们注意到,在要求我们做评
估的申请人当中,当被问及是否有报纸文章有关自己成就的报道时,申请人脱口而出,
没有。随后再加一句:好象有关于导师的报道。在多数申请人的概念里,报道导师与自
己没有任何关系。
在此,我们根据近碋B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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