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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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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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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qiwen.lu/35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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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清理行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次行动要求租客腾退的主要理由是其租住的房屋为违规违章建筑,其法律依据是相关
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但是,本次清退针对的房屋实际上应当分为两种类型,不
同类型的房屋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地位。第一种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
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的违章建筑,对于这种房屋,该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
定可以责令拆除;第二种是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对于这种房屋,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设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罚。
由此可见,法律只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规定了责令拆除,对于其它情形的
违规违章建筑,只能责令改正、罚款。据此,本次行动中,行政机关要求居住在违反《
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中的承租人搬离房屋尚可谓有法律依据,因为其可以对这些房
屋的所有人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决定。对承租人而言,限期撤... 阅读全帖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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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独者,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同时他们大多年岁较大,很难再生养孩子。卫计委
2013年数据显示,我国失独人口每年以7.6万递增。据相关学者估算,目前全国失独人
口不低于100万。
新京报讯 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前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
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失独者代表笛妈介绍,去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在官网上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
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失独者群体发现,
通知中没有提及行政补偿方面的内容,今年1月6日,几名失独者代表进京同计生委沟通
,希望在行政补偿方面能给予明确答复。但截至4月下旬仍没结果,4月21日,240余名
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表达诉求。
笛妈介绍,2012年6月5日,全国一百多名失独者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
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集中表达诉求。此标志性事件让失独者群体首次受到
广泛关注。从去年起,失独者群体曾有过两次集... 阅读全帖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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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合集] 告Jimmy Kimmel 缺乏法律依据
☆─────────────────────────────────────☆
oldhand (老手) 于  提到:
很多人主张告Jimmy Kimmel 和 ABC, 但我觉得缺乏法律依据,跟何况是那个小屁孩说
的,不是Jimmy Kimmel说的。除非可以证明是ABC指使那小孩说的。据说加州有个华人
团体已经告上了法庭,不知用什么罪名。要是法律不在我们这边,那就是自取其辱。这
种事完全可能是合法不合理。美国发生过很多这类事,最后都是靠舆论赢的。还有就是
没有material受害者。“精神损失”不是可以随口说的,要有证据。唯一办法就是大家
一起上街,闹!
☆─────────────────────────────────────☆
pot (1996年+) 于 (Wed Oct 30 00:33:38 2013, 美东) 提到:
我觉得法庭上闹的影响可能超过游行。不过游行也不能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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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chbreak (考不上印度理工,才到麻省理工来) 于 (Wed Oct 30 0... 阅读全帖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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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11-04/072321411574.shtml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专家认为有
制度的原因,也有操作的原因:制度上对能否在承包期间抵制各强行征收行为不明确,
在地方土地财政利益驱动下,官员滥用职权来进行寻租,获取非法的收益。
所以,制度层面需继续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虚化土地所有权,只有这
样,才有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产权基础。
全国有20多个省份获得了试点许可,一些试点城市正在进行拆村运动,并推出“宅
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等相应政策以期达到村居改建为楼房的目的。
但在“换房”过程中,某些官员或者同他们有联系的人从中渔利,例如采取较低的
价格和补偿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再用较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这个差价往往是补偿款
的十几倍。这个过程并不公开,某些人利用职权从中获利。
目前,必须在操作环节上进行规范,加强有效监管和问责机制,更多调研民意。国
土部门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挂钩试点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使试点项目区的农民真正
享受到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
□ 视点关注 本... 阅读全帖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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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靠,防作弊?都用上指纹了
公安部:高校冬季长跑采集指纹无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2:32 汉网-长江日报
公安部昨日明确答复长跑采集学生指纹无法律依据
本报讯 (记者朱建华) 教育部推行的冬季“指纹打卡”长跑活动,本月12日在12个
省市的百余所高校全面启动。公安部昨日称,其他部门是否可以采集公民指纹,没有查
到法律依据。
按照要求,此次大学生长跑须先在指定网站“鹰网”实名注册,然后再到学校内采
集指纹,以后每次长跑开始和结束时都需要通过“指纹打卡”的方式现场进行验证(本
报曾多次报道)。
据组委会上月25日发布的简报信息,有112所高校参加了此次活动,36万余名学生
完成了系统注册。简报称,湖北省的设备安装与学生报名注册工作,“在本次活动中的
效率最高”。
针对高校学生对此次采集指纹引发的安全担心一事,本报记者上月29日以普通公民
身份,就指纹采集相关事宜,通过网上留言系统向公安部提出具体咨询。
公安部昨日答复,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可以采集、管理公民指纹,并
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其他部门可否采集公民指纹,我... 阅读全帖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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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美查验中国签证申请人户口 专家称无法律依据
2013年06月17日01:19 北京晨报 我有话说(52人参与)
“全家户口本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含变更页”……办理过去外国尤
其是发达国家签证的人,户口本在所需材料中绝对是与护照、身份证同等地位的。令人
烦恼的是,近来去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英国、美国,提供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还不成
,还需提交翻译件。虽然外国使馆“官话”里说提交户口本只是“建议”,但在实践中
,不提交户口本的申请者基本只有被拒签的结果。说白了就是“你可以不交,我也可以
不给你签” 。
户口本信息 很多未更新
曾经去韩国、日本、意大利个人旅游的王女士,没想到在办理法国个人旅游签证时
,除了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还要额外提交户口本的翻译件。
王女士说,翻译户口本的过程简直让她“抓狂”:“从封面开始,每一篇都要翻译
,包括盖章。有的词别说翻译英文了,念中文都觉得‘生’,比如‘非农业家庭户’、
‘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而多年未更新的信息更让王女士觉得“好笑”:“更
换新户口本时我应该正在上初中,距离现在十多年了,所以户口本上的文化程度还是‘
初中’,身高还... 阅读全帖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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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律师: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法律依据不足
严锡忠
2011年01月24日18:04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留言 0 条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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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无税收立法权
首先,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
2001年5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施行。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
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何谓“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及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规定,只有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才属于“法律”。
何谓“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
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
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
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 阅读全帖
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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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信人: wayofflying (小破熊),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所谓i“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属于闹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n 9 11:09:22 2011, 美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
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
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
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 阅读全帖
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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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原标题:印尼总统访华前称“九段线”无法律依据期待中国加大对印尼基建投资
正在对日本进行访问的印尼总统佐科·维多多(Joko Widodo)在接受日本《读卖新闻
》采访时声称,中国对南海的主权主张缺乏国际法依据,印尼方面希望在这一敏感的领
土争端问题中充当一个调停者。
不过,在面对新华社记者的另一场专访时,佐科则强调了中国与印尼在投资和贸易领域
的合作面临新机遇,并期待中国加大对印尼基建领域的投资。
就在本月,针对东盟秘书长、前越南副外长黎良明称中国在南海有关主张不合法,中国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曾作出强有力回应,强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具有充分
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在南海问题上的有关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
3月22日,佐科开始对日本进行访问,并将于3月26日至28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
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而在返程时将访问马来西亚。
上述言论是佐科自去年10月上任以来首次就南海问题进行表态。据路透社报道,他说,
“(南海)领土争端被认为是亚洲最热点的问题之一,随着各国极力主张主权或将导致
失控局面以及冲突。”
“我们需要亚太地区的和平和稳定。政治和安全局势的稳定对加强我们... 阅读全帖
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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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你也不知道他有没有法律依据。

铁道部的章 是 法律依据么?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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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家文物局:所谓维修性拆除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6日23:57 国家文物局网站
最近,一些地方以“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名目,拆毁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文物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文物局新闻发
言人,该发言人表示,所谓“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
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他说,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建设性活动和保护维修
项目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文物工作方针,依法报批。对于违法损毁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中国文物报)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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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2013-06-17/011927413982.shtml
2013年06月17日01:19 北京晨报
“全家户口本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含变更页”……办理过去外国尤
其是发达国家签证的人,户口本在所需材料中绝对是与护照、身份证同等地位的。令人
烦恼的是,近来去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英国、美国,提供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还不成
,还需提交翻译件。虽然外国使馆“官话”里说提交户口本只是“建议”,但在实践中
,不提交户口本的申请者基本只有被拒签的结果。说白了就是“你可以不交,我也可以
不给你签” 。
户口本信息 很多未更新
曾经去韩国、日本、意大利个人旅游的王女士,没想到在办理法国个人旅游签证时
,除了要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还要额外提交户口本的翻译件。
王女士说,翻译户口本的过程简直让她“抓狂”:“从封面开始,每一篇都要翻译
,包括盖章。有的词别说翻译英文了,念中文都觉得‘生’,比如‘非农业家庭户’、
‘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而多年未更新的信息更让王女士觉得“好笑”:“更
换新户口本时我应该正在上初中,距离现在十多年了,所... 阅读全帖
f**u
发帖数: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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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ILA那个文档,EB3升级EB2可保留PD的法律依据和EB2免PERM降级的法律依据是同
一条。你自己看着办。
While it is not uncommon to file EB-2 and EB-3 I-140 petitions
simultaneously based on the same labor certification, it is more common to
“upgrade” the beneficiary from EB-3 to EB-2 by filing a subsequent I-140
after the employee acquires additional experience and/or education, and DOL
approves a labor certification filed by the same or a different employer.
Pursuant to 8 CFR
§204.5(e), where there are multiple approved petitions, the be... 阅读全帖
m**n
发帖数: 9010
14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告Jimmy Kimmel 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对真的想告赢, 打赢官司的人说的.
如果你就没指望打赢官司, 只是觉得打个官司会有其他"用",
那么法律依据自然无所谓.
比如, 告输了, 最多原告出点钱, 可能小小丢个面子, 但律师总是赚的.
w**********5
发帖数: 1741
15
一个毫无依据的“训诫书” ,连出身与出生都不会区分,然后说他们是“依法治国”
。不仅是适用者主体不符和适用对象不对的问题,更是公安机关对无违法行为事实、无
现行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混乱的人滥用执法权的行为。其实更折射出是上层人物为当前
“wei wen”所采取的真正违法的手段
D*****0
发帖数: 196
16
来自主题: EB23版 - 按PD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版上着两天可是热翻天了。可是我们本末倒置了。我们关键要找出按PD分的法律依据,
如果O没有依据,我们才可以抗争到底。其他如同时达到LIMIT其实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如果按PD分,我们最终不可能多拿几个名额的。大家还各显神通,多找找依据吧,知
道的或有链接的,麻烦POST在这里,可以平息很多人无谓的气愤!
w*********g
发帖数: 30882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就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
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
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
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
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
法按程序提名... 阅读全帖
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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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Joke版 - 未评老板微博罚50 老板回应:评论相当于考勤 新京报 ugmbbc 1天1小时前 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嘉华公司),因员工未对董事长张明的微博进行评论,近200员工均被罚款50元。张明回应称,这项规定执行四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法宝”。如果公司工会决议通过,还会继续执行。据媒体报道,该网友为嘉华公司刚入职半年的员工,因没有评论老板微博,被罚了50元。据了解,公司员工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微博,“还有员工每天轮流,用喇叭领读。” 公司董事长张明回应称,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要求员工评论,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此外公司还有“员工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500元”等规定。“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新京报记者在张明的微博上看到,他发微博的频率很高,每隔一两天都会发,内容多以鸡汤类型的个人感悟、文章摘录和有关公司旅游项目的宣传软文为主。平均每条微博均有两三百条员工评论,其中,约80%为“点赞”的表情符号。 8月18日起,其微博评论数减少为二三十条。张明表示,事件曝光后引起争议,已暂时关闭微博部分评论功能,“以后有必要时还会再开,或者换一种工具和方式。接下来,工会要开会讨论如何执行规定的事宜”。 此外,有律师指出,微博评论的行为,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而公司没有处罚权,“不评论就罚款”的规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反《劳动法》规定。 ■ 对话 嘉华公司董事长张明:初衷是提醒员工别犯错 在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张明表示,不评论微博就罚钱,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人事部每天会核查。处罚的初衷是提醒员工不要犯错,具体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人事部门每天核查 新京报:为什么会设微博评论的规定? 张明:我们必须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公司领导的想法、未来发展的方向,需要大家知道。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不然怎么判断员工是否接受或者参与了呢? 四年前,我发布微博时,就和管理层讨论过这个想法,大家都认同,觉得这个方式挺好,就一直延续下来了。我强调不能群龙无首,员工必须知道我的想法。 新京报:员工不评论微博就罚款? 张明:要求员工看(微博),他不看怎么办?这是我们的一种管理手段。其实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进行专门培训,我要求上层领导的思想,下面必须都知晓。 新京报:罚款措施由谁执行? 张明:由人事部和督查部执行。人员随时有流动,具体谁没评论我是不清楚的,人事部门每天会核对,检查。 新京报:罚款效果如何? 张明:这些措施是由公司管理层统一制定。50元是最低标准,因为不看微博的危害不算大,所以罚50元给一个提示,处罚效果还不错。 该罚款的还是要罚 新京报:还有其他规定吗? 张明:员工8:45的早会,需要晨读公司的经营理念;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款500元。这都是成文的规定,是由公司工会通过才执行的。 工会有80多人,由公司各阶层中认同公司文化、表现积极的员工组成。公司一般起草的奖惩措施都由工会讨论、决定通过。 新京报:罚款具体标准怎么定? 张明:企业需要纪律,奖惩有度才能利于管理。比如,不接电话罚500元,因为你不接电话,可能飞机就延误了,旅团就取消了,都是上万的损失。我的初衷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大家不要犯错。 此外,这些规定都是大家认可的。我们为什么能走到今天,就是靠这种半军事化的管理,有严明的纪律,才能统一思想。 新京报:这些措施怎么建立起来的? 张明:我会参考别的单位,会学习,要求自己每天读书,再加上不断摸索感悟,最终由管理层一起商量决定。 新京报:专家谈到,这种处罚违反《劳动法》。 张明:我们接下来会规范,会改正,但该罚款的还是要罚。我一直认为,严格管理很重要,不可能因为个人行为改规则,这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发展的法宝。 另外,下一步我们准备在入职时就和新员工说清楚公司的规定,你认可就来,不认可就离开。 ■ 焦点 企业是否有权强制员工评论? 律师认为评论微博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 张明称,员工必须知道公司领导的想法,“不评论老总微博罚款50元”,是公司成文的规定。 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主任认为,张明的微博大部分是关乎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的内容,在日益注重公司形象和品牌文化建设的当下,微博宣传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广告,可以扩大公司影响力。因此老总号召员工积极转发,无可厚非。但作为强制性规定来要求,就不妥当,“严格地说,这不是员工职责范围的事,不能强制要求”。 而类似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接电话的规定,也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医生等特殊职业除外)。 心理学专栏作家唐映红解释,如果员工在入职时就被明确规定,评论老总微博是工作内容之一,并且落实到岗位守则或制度性的文件中去,只要有证据表明员工同意,而不仅仅是口头告知,问题不大。 不过,从管理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未必起到积极的效果。尤其容易引起有思想有主张的员工反感,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是一种拙劣的管理手段。 此外,刘昌松律师解释,因员工未评论或点赞老板的微博,即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这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司即使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罚款规定,也属于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是无效的。 上述“处罚”还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卓英律师事务所的胡穆之律师也称,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劳资关系中,企业是强势方,如果滥权,将会导致罚款盛行,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 相关新闻 员工微信宣传企业纳入绩效 新京报记者梳理媒体报道发现,部分公司有“奇葩规定”,如“工作时间上洗手间超过15分钟罚200元”、“女员工不戴假睫毛罚20元”等。 同时,在互联网融入企业日常工作的当下,使用微信、微博传播企业信息,成为员工工作的考核标准。江苏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要求员工把微信头像和签名改成企业宣传内容,并转发朋友圈推广,否则至少罚50元。 传媒、内衣、保险等多行业的企业员工表示,部分单位有不成文规定,要求员工转发微博或微信公号的内容,其中一些公司在考核时,将此项算入个人绩效。“如果不转发,就会被警告一次,下次直接扣两分,一分一块钱。”一位内衣公司直营部经理说。 唐映红认为,公司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私人领域。“公司只有在付费的前提下,获得员工同意,才可以要求转发,这相当于买断员工的业余时间和私人空间。” 刘昌松律师称,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宣传内容,同强行要求点评老总微博性质相同,都不妥当,进行处罚更是侵权行为。
未评老板微博罚50 老板回应:评论相当于考勤
新京报
ugmbbc
1天1小时前
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嘉华公司),因员工未
对董事长张明的微博进行评论,近200员工均被罚款50元。张明回应称,这项规定执行
四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法宝”。如果公司工会决议通过,还会继续执行。据媒体报
道,该网友为嘉华公司刚入职半年的员工,因没有评论老板微博,被罚了50元。据了解
,公司员工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微博,“还有员工每天轮流,用喇叭领读。”
公司董事长张明回应称,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要求员工评论,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
。此外公司还有“员工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500元”等规定。“
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新京报记者在张明的微博上看到,他发微博的频率很高,每隔一两天都会发,内容多以
鸡汤类型的个人感悟、文章摘录和有关公司旅游项目的宣传软文为主。平均每条微博均
有两三百条员工评论,其中,约80%为“点赞”的表情符号。
8月18日起,其微博评论数减少为二三十条。张明表示,事件曝光后引起争议,已暂时
关闭微博部分评论功能,... 阅读全帖
w********t
发帖数: 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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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六四镇压后被当局通缉,反革命暴徒头子排名第五的周封锁,6 月 2 日闯进中国
,还拜访清华,监狱,以及天安门广场,被警察抓住后,遣返美国。
六四学生领袖首犯之一, 乌尔开希多次到中国领事馆,香港等地去作为中国的通缉犯
向中国警方自首,也一样被中国拒绝。
纯粹理论研究问问, 一个国家的通缉犯自己送上门来,警方却不敢抓, 这在法律上有
先例,或者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
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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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告Jimmy Kimmel 缺乏法律依据
很多人主张告Jimmy Kimmel 和 ABC, 但我觉得缺乏法律依据,跟何况是那个小屁孩说
的,不是Jimmy Kimmel说的。除非可以证明是ABC指使那小孩说的。据说加州有个华人
团体已经告上了法庭,不知用什么罪名。要是法律不在我们这边,那就是自取其辱。这
种事完全可能是合法不合理。美国发生过很多这类事,最后都是靠舆论赢的。还有就是
没有material受害者。“精神损失”不是可以随口说的,要有证据。唯一办法就是大家
一起上街,闹!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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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删去了“专门人民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第二条
第三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等专门法
院”。也就是说,铁路法院从此失去了设立的法律依据。
而历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司法,以防止司法权力的部
门利益化。2005年,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等104名
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建议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
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和32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
路运输等专门法院;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等人建议,尽快将
铁路、林业、农垦等法院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
c****s
发帖数: 5892
22
近日,来自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科比和玛丽夫妇赢得了加拿大乐透游戏5000万美元的大奖。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中奖者需要缴纳各种税款,科比和玛丽则是将5000万美元完完整整地“抱”回了家。
在加拿大,一般的赌博、博彩和彩票所获得的奖金都是免税的,除非加拿大的税务局认为你是“专门从事赌博业务”,或者认为你是一个职业的赌徒,才会对奖金或销售额征收税款。
加拿大对赌博和彩票奖金免税的政策,有官方解释称,可以在几年前国家财政部下发的《税收支出和评估》报告文件中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该报告指出,彩票销售的资金是省级政府、慈善机构和其他重要的非营利性组织的重要来源,每年彩票销售额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了这些事业,彩票对国家的各项公益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可以实行对彩票行业的免税政策。
政府没有对彩票大奖得主征税,财政也因此少了一部分的收入,虽然没有机构估算出来大概数字,但数额必然是庞大的。
安大略省长丹通?麦金迪在2004年的时候提出,可以对彩票和赌博征税以弥补财政赤字,但是这项决议当时被否决了。如果政府开始对赌博和彩票征税,这将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短期内所能够解决的。
此外,政府想要通过对彩票征税来弥补财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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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的章 是 法律依据么?
S*E
发帖数: 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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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停止对朝鲜的援助也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
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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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SanFrancisco 讨论区 】
发信人: PorkSeller (我马马虎虎,我是个杀猪的), 信区: SanFrancisco
标 题: 请问无罪推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l 24 19:33:41 2014, 美东)
我在美国加州,现在有个政府部门认定我犯了罪,要求我提供事实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想说这个政府部门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可是在网上查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请有法律经验的高手指点!
事情是这样:
我原来在政府部门A工作,后来有政府部门B的工作人员来调查我,找我做笔录。具体细
节不谈,反正人家怀疑我也是有一定的原因。
调查过程中,政府部门A就按照我真的犯罪的情况,在政府部门A内部做了相应处理,并
且把我开除了。
然后,调查了将近两年,政府部门B也没有起诉我,更不提审判和定罪了。而且,政府
部门B在调查后,按照我没有犯罪、完全清白的情况,在政府部门B内部做了相应处理,
并且给予我相应的福利。
现在,我回头找政府部门A讨说法,当然我也不打算回政府部门A工作,也不打算索要精
神损失费,只是希望按照没有犯罪的情况... 阅读全帖
w***9
发帖数: 804
26
川爷是个老实人,实话实说,不打花腔。已经决定修改美国出生小孩的美国籍问题。这
个问题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这句话的关键字是“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父母是美国公民或者
绿卡应该没有问题,父母是非法移民或者是非常住人口可能有些说法。
h******k
发帖数: 15372
27
来自主题: USANews版 - 不接受穆斯林移民的法律依据
外国人的移民和签证是privilege,不是right,政府可以拒绝任何人的移民和签证申请
,不需要另外的法律依据。
y****i
发帖数: 12114
28
要讲法律依据的话,棒火腿早进去了。
q***s
发帖数: 2243
29
http://www.chinagfw.org/
作者:杨帆 来源: 法制晚报 转自:大洋网
手机实名制有望明年立法 我国目前有2亿非实名制预付费手机用户 占手机用户
近三分之一
本报讯(记者杨帆)今日上午,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在出台五项治黄规定的同时
,工信部已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台《通信
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此项规定将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意味着手机实名制应
该会真的实施。
目前在北京市区各大小充值卡销售点,消费者只需要支付卡费便可以不需要出示任
何身份证件获得手机卡,涉及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神州行手机卡,中国联通如意通、
新势力手机卡以及部分中国电信的预付费手机卡。
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拥有2亿非实名制预付费手机用户,占到我国总手机用户6.79
亿人的近三分之一。
追溯到2006年,当时由于垃圾短信问题严重,导致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呼声渐高,但
当时由于没有部门出面表态导致此事一拖再拖,遥遥无期。
而目前“手机涉黄”问题再一次把手机实名制推上了舆论的浪尖,工信部要求各基
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统一部署,执行专项行
c*w
发帖数: 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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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cyw (口令),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Re: 禁家长探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May 1 10:48:40 2010, 美东)
在医院门被砸,大群人聚集的情况下
还不让家长探视
为什么呢?
最make sense的推理是:
如果让家长探视
后果更严重
那么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
有多人死亡。
m**2
发帖数: 3374
31
关于飞到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国家之间飞的航班的延迟或取消的补偿的法律依据
更新: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这里只是提供一下有用的信息。
r*****5
发帖数: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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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我在自己申EB1A 被RFE 中,学校帮我申请EB1A, 在我告诉学校律师我正在自己申
请EB1A 时,他们说要等到EB1A 有进一步消息后,才能FILE EB1B, 真的是这样吗?不
是说可以同时申请吗?求EB1A和EB1B 可以同时申请的法律依据,谢谢
C********g
发帖数: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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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忙confirm一下?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想办法停止这个Practice对EB2C也是极大
的利好。
k**i
发帖数: 10191
34
胡说八道什么,几乎每次奥本都会提到由于3到2 porting,所以有时候很难定排期。如
果这没有法律依据,奥本可以被开除了。再说porting完recap以前的排期,这都是有官
方文件的。也不知道你是装傻讽刺谁。。。
k**i
发帖数: 10191
35
据我所知,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倒是SO按排期分好像有文件规定。当年SO在中印之
间平分,是因为中印排期很接近。
w*******r
发帖数: 7276
36
UC早就在实行种族配额了,只不过以前偷偷摸摸怕被告违宪,他们就等着SCA5为他们提
供法律依据呢。从UCLA校长那封信就知道了
P********r
发帖数: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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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SanFrancisco版 - 请问无罪推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信人: medmallawyer (MML), 信区: Living
标 题: Re: 请问无罪推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Jul 25 14:19:19 2014, 美东)
"可以没有任何理由" =/= "由于错误的理由", nuff said.
h*********n
发帖数: 1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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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告Jimmy Kimmel 缺乏法律依据
我觉得抵制日货也缺乏法律依据,砸日车更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
但是还真就是有用。日本厂商真的给日本政府施压了。在国内也降价促销了。
I*******g
发帖数: 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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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IFloating (Floating Freely),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美国的JURY DUTY是最没有法律依据的东西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Feb 28 12:32:17 2017, 美东)
美国的法庭的事是金钱说话的, 谁的律师嘴大谁赢。
找几个群众演员来凑数的, 而且一旦发现你不按照他们的意思说话, 你的JURY duty
就结束啦, 他们会另找其他人。

发帖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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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法律党为什么判中芭赔钱
法律党为什么判中芭赔钱——法律党对土共政权实施管辖权的判例分析
老田
体制内法律党的显著偏好,是支持各种挖社会主义墙角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不管是
重审顾雏军案件,还是这一次西城区法院支持梁家后代敲诈中芭。依据一些业内人士的
靠谱分析,敲诈中芭目的可能在于停演红剧,这就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了——敲诈者冯某
自己也在演艺行业吃饭,试图借此打压中芭的演艺事业,为自己所在的演艺机构开辟出
更多的市场空间,也就是说,冯某的就职机构与中芭之间存在着产品的竞争性替代关系。
体制内的法律党,十分偏好挖社会主义墙脚,各种挖墙脚事业他们都会鼎力支持,这也
不是一天一日的新现象,而是数十年如一日的努力方向:所谓的为资改方向保驾护航,
即此之谓也。我们都知道,邓小平设计的改革被权威中央文件定性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
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但是,另外的强势群体却执行了一个彻底挖掉社会主义墙脚并复辟
资本主义的方向,这一部分强势群体的努力方向被人称为“资改派”,几十年过去了,
资改派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其面目逐步清晰起来了。应该说,体制内的法律党支持挖墙
脚事业,不是孤立的力量,而是一个组织得很好的准政党组织的党纲——官学产... 阅读全帖
W******2
发帖数: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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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接前文)
五、迫害法轮功无任何法律依据
中共一直“讲政治不讲法律”,但为了给“党委审批的捕人、杀人制度”披上法律的外
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最为迷惑人。近年来,
一些明白了真相的正义律师公开指出,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共镇压法
轮功是以权代法、以党代法的违法行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法轮功没有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
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
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
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
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
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
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刑法》的原则...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42
一、政府层面
林肯指责南方联盟独立违宪,这是没有宪法依据的。然而,另一方面,指责林肯违
宪,同样没有宪法依据。
理论上,对于政府的要求是:法无允许即禁止;对人民的要求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看起来,林肯作为政府首脑,他的战争行动既然无宪法依据,应该是禁止的。
但是有两条:第一,南方政府独立,首先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第二,南方政府
首先开始军事行动。
对第二条的宪法含义,我认为并不重要,因为军事行动是针对北军(或者说政府军
)在南方的要塞的。如果南方独立合法,这些驻军自然应该撤退,他们拒绝撤退才是南
军开火的原因,这种开火是合法的。如果南方独立不合法,那也无所谓开火与否,反正
不合法了。
北方舆论以南方开火为由进行开战宣传并导致开战,这不过是宣传伎俩,而从因果
性上看是极为可悲的。因为这第一滴血,死亡人数屈指可数;而它诱发的战争则绝对是
血流成河。南北战争战死士兵总数和二战后的国共内战战死数量相仿(100万以下,50
万以上),而此时美国的人口尚且不到国共内战时中国人口的十分之一。
那种认为南方不先开火就可以避免战争的说法,是无视了美国人所发动的历次战争
中的“碰瓷儿”和“找茬儿”。南方... 阅读全帖
m*********2
发帖数: 748
43
看到了斑竹的置顶声明,但似乎这里最近还有不少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所以冒昧一贴,
在此仅请斑竹谅解,这帖意在劝善救人,谢谢
更多真相, 请到真相之光俱乐部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2/everybodydeservestruth_0.htm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共公、
检、法、司在绑架关押、构陷起诉和非法判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其行为表现充分证
明,这些机关在践踏法律,肆意破坏法律实施。
以下仅举出长春市公、检、法、司非法抓捕、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例,来证明这个事实。
(一)绑架、长期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谷长余的经过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时左右,有五个穿便衣的人来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繁荣小区五栋三门一零九号蜀香火锅店,妹妹谷长红问到:你们是干啥的?他们说是迎
春路派出所的。然后他们问姓什么,是不是姓谷?听说是姓谷后,他们就将哥哥谷长余
带上手扣子,当时还动手打了他。还将谷长余的鞋也脱去,逼他光着脚,将他在店里的
三千左右元钱也搜走了。之后带着谷去家里乱翻东西,在客厅电视柜抽屉里翻走五百元
钱... 阅读全帖
l*******l
发帖数: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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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alk版 - 中共从未对中国人讲过法律
看了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文章《中共从来没打算对法轮功讲法律》之后,很有
一番感慨,其实中共从未对中国人讲过法律,今后也不可能真正对中国人讲法律。
身为中共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红卫兵批斗的时候,手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无
法制止被毒打,《宪法》连刘少奇都不能保护,还能保护谁?在中共眼里,宪法尚且是
一纸空文,其它法律又算得了什么?
在中共夺权以来的六十多年里,被中共一次又一次运动迫害过的有地主、工商人士(中
共称为资本家)、知识份子、宗教信仰者、法轮功学员和普通百姓,中共残害过的人数
至少占到中国人的一半以上甚至更多,光是自一九四九年以来被中共害死的人数就达到
八千万,超过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
中共起家的历史,就是一部随意破坏社会法律和传统秩序的流氓黑帮发家史,中共成立
时投靠苏联,抗日战争时破坏抗日、暗通日本,抗战胜利后破坏停战协议发动内战,夺
权后又通过暴力掠夺把地主的土地、工商人士的资本抢归“国有”(实际为“党有”)
,在所谓的“改革开放”以来,又把“国有”资产私有化,使中共高官及其子女完全成
了特权阶级……综观中共的暴发史,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尊重过法律、包括尊重...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45
人民日报刊文阐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9日04:30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何立国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马克思主义建军学说的重要内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法律依据。增强坚持党对军队
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需要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些依据。
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政党、国家、军队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是坚持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
团,是一定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一定阶级及其政党的工具。无产阶级只有掌握军队
,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
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建立无产阶级的军队。因此,无产阶级政党领导
军队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前提,也是保持军队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
与军队关系的理论,把党与军队的关系提高到绝对领导的高度,把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
领导作... 阅读全帖
D*V
发帖数: 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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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人民日报刊文阐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依据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ul 18 17:56:42 2011, 美东)
人民日报刊文阐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依据
http://www.sina.com.cn
何立国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马克思主义建军学说的重要内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法律依据。增强坚持党对军队
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需要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些依据。
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政党、国家、军队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是坚持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
团,是一定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一定阶级及其政党的工具。无产阶级只有掌握军队
,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
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建立无产阶级的军队。因此,无产阶级政党领导
军队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前提,也是保持军队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条件... 阅读全帖
l*******l
发帖数: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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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件”中,表面上在“依法”进行,打着法律的幌子进
行所谓的“公诉”、“开庭”审理,可实际上,每一个环节都在践踏法律,所谓的“公
诉”材料都是实施迫害的公安警察与公诉人联合编造的;而在辩护环节,常常上演一出
出隐蔽的丑剧,如绑架、殴打律师,威胁、迫害聘请律师的家属,层层设难阻止律师的
工作。而对于那些冲破阻力,能够走上法庭的律师,法院则直接出面威胁律师,不许做
无罪辩护。
其中,不让做无罪辩护的指令最为荒唐和最具有欺骗性。且不说以权力限制律师如何辩
护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如果辩护律师一旦屈身默认当事人有罪,就会更加迷惑世人
,误以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在某种程度有法可循。所以为了欺骗世人和维持迫害,当
局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也就成了中共法庭的一块遮羞布。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所谓“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张舒
婕、张舒霞、赵广顺。开庭前夕,该院副院长对辩护律师蛮横提出,不能做无罪辩护,
只能做有罪辩护。律师反问:你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吗?如果有希望能拿出来。该副院长
说:“没有,是上面的意思。”并说律师如不按照他说的做,律师的发言将被打断。
律... 阅读全帖
f****o
发帖数: 8105
48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oldMiscNews 俱乐部 】
发信人: fuxeto (富士德), 信区: WoldMiscNews
标 题: 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16年罪行录(7)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ul 27 12:25:56 2015, 美东)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以史为鉴能给人多方面
的启示。一方面,16年来世人逐渐认清了“610”比“盖世太保”(Gestapo)更阴险、
更邪恶、更凶残。另一方面,当年(1946年)纽伦堡审判宣判“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
,这一历史事实也启示我们:应当对当今中国“610”组织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度调查。
由此入手,我们历时一年的调查始终聚焦这样三个问题:
610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它16年来犯下了哪些罪行?
最终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罪行的刑事法律责任?
接上文:法律调查:610犯罪集团16年罪行录(5)
第六部份: 法办江泽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团的罪责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6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 阅读全帖
v****i
发帖数: 779
49
“宇宙主佛”李洪志曾大言不惭吹嘘法轮大法是宇宙最大的法,“全人类我都能管
”,“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然而,在前不久召开的“旧金山法会”上
,这位凌驾于人间法律之上的“神佛”忽然来了“法律意识”,公然告诫弟子“不能违
反法律”、“不让出现问题”。“神佛”何来的“法律意识”?看看具体内容便知晓。
无能——借法律压弟子
李洪志虽称“全人类我都能管”,可偏偏“轮界”的事他却管不了。跟他较劲的有
之;与他争权的有之,单为钱的问题就让他伤透脑筋。弟子借大法名义敛财之风愈演愈
烈,李洪志是叫不停、吓不住,管不了。在这次“旧金山法会”上,万般无奈的李主佛
只得搬出常人的法律来强压弟子。他说:“我告诉大家,无论大法弟子搞什么项目,牵
扯到资金问题,一定要健全你的财会制度,不能在这上违反法律。常人公司怎么做的,
你就怎么做,一定的!绝对不能走歪这个路!”李洪志这里所说的“法律”当然是常人
的法律,而且要弟子按“常人”的规矩办,绝不能“走歪路”。如此说来,常人的法律
高过了主佛的“大法”,那么“全人类我都能管”岂不是谎言一派。“主佛”明明说“
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可如今却要弟子不... 阅读全帖
x*******u
发帖数: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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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Talk版 - 全能神杀人凶手遭法律严惩
全能神杀人凶手遭法律严惩
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28两名主犯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虽
然行凶者张帆、张立冬等人依然做着“相信神”、“不怕法律”的春秋大梦,但在法律
面前他们终究难逃制裁。
于法有据,岂能逃脱?
法律是裁度犯罪行为的的准绳,张立冬等人所面临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为侵犯他
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故意。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故意,又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张立冬等人带有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
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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