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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U版 - 复旦堕落,谢佑平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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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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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此严重的学术不端,居然只是行政处分?我旦居然堕落到这种程度了?
“ 自2001年9月引进复旦大学起,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的文章总共有13篇、28篇次
,在重复发表这些文章时,通过将与原文章无关的人员添加为新作者(或替换原作者)的
办法,帮助他人造假,数量众多,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关于举报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涉嫌“一稿多投”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2012] 12号
一、事件经过
2012年9月2日化名为“冬日阳光20127”者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一名委员的
微博上发了非实名举报,称我校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同一篇文章发表了三次,几乎一字不
改。9月3日,化名为“非公知准五毛”者在《新语丝》网站上刊登了《复旦大学法学院
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的文章。
9月5日我规范委员会致信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并派出联络委员负责会同法学院学术
委员会调查了解谢佑平“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之事。法学院党政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对
该问题很重视,先后与谢佑平进行了约谈和沟通。
11月6日,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问题进行了审
议,并于11月8日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的初步调查报
告”。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的事实是清楚的,他本人也承
认了这一事实,并进行了较深刻的反省。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报请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进一
步核实并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一天,法学院还转来了谢佑平本人11月5日写的“关于一稿多发问题的说明和反
省”,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承认“网上文章列举的一稿多发问题是事实”。说明了其
“一稿多发”的基本情况:“1、每次的一稿多发都是在我的名字后面加上了学生或者
朋友的名字。2、有些是自己以前独立发表过的,后来加上别人的名字再发表。3、有些
是自己原来加了别人的名字发表后又加他人的名字发表。”并分析了“一稿多发”的原
因:“一是我自己对发表文章应有的学术规范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行规定,二是有些
期刊需要知名教授稿件向我约稿在没有新作情况下的对付,三是出于帮助他人。”谢佑
平认识到,“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够否定已经存在的一稿多发错误,对此我必须
深刻反省”,“对由此给学校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道歉。出现这一问题的责任在我
自己,不在学生和朋友。我愿意承担由此学术不规范产生的所有后果”。信中说:“为
了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于9月3日通过我在新浪、搜狐的微博公开发表了《回应》一文,
就有关问题迸行了说明,并就存在的错误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开道歉。”信后附有他所写
“发表在我微博上的《回应》一文”。
11月9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再次致信法学院,请他们对一些重要
问题的细节作比较详细的调查与解答,例如:到底哪些文章是“一搞二投、一稿多投”
的?哪些文章是合作发表的?这些合作论文到底是谢佑平本人写的还是学生写的?有没
有师生相互抄袭问题?谢佑平在职称晋升、各类奖励和项目申报等方面是否使用过涉及
“一稿多投”的文章?准备采用什么弥补方法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
11月16日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又提交了补充调查---《关于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
”的补充调查报告》,并附谢佑平所写的《2001年9月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后科研情况和
一稿多发补充说明》。
二、调查结果
(一) 关于“重复发表”具体情况的核实
1、自2001年9月谢佑平被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后,涉及的“重复发表”的文章总共13篇,
其中“三次重复发表”2篇,“2次重复发表”11篇,总计“多次重复发表”28篇次。在
2篇“三次重复发表”的论文中,一篇为谢佑平独立署名,另一篇第一作者为谢佑平,
第二作者为闫自明。在11篇“一稿两发”论文中,2篇为谢佑平单独署名;9篇的第一作
者为谢佑平,第二作者分别为万毅(5篇)、江涌(2篇)、闫自明(1篇)和张海祥(1
篇)。
2、《新语丝》网文举报谢佑平有18篇论文涉嫌“一稿多发”,其中2篇“一稿三发”,
16篇“一稿二发”,共计38篇次,其中包括2001年9月谢佑平被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前的
10篇次。
(二)关于“多次重复发表”论文是否用于职称、基金项目和奖项申请等用途的核实
谢佑平在《补充说明》中表示:“没有在晋升职称、申报奖项和基金申请过程中
使用过重发稿。”经查:
1、谢佑平于1998年获评“教授”职称,2001年9月起作为引进人才到我校法学院
工作,因此不存在使用在我校任职期间发表论文参评职称的问题。
2、谢佑平于2006年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获奖成果为论文《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载《中国法学
》2005年第4期),这一论文还先后发表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出版日期为
2005年9月份)和《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属于“三次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一。
3、谢佑平曾经使用部分 “多次重复发表”的论文申报并获得过法学院颁发的科
研工作量奖励。
4、关于是否使用“多次重复发表”论文用于申请基金项目、人才计划项目的问
题,因所涉年份跨度大,而且项目申报书等原始材料并无留存,在目前没有具体材料的
情况下,无法进一步调查。
(三) 关于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是他个人的主动行为,还是如谢佑平所说,“
有些是因为杂志社需要我的文章而约稿,在我声明没有新作的情况下提供的”
经与《社会科学》杂志社联系,他们的答复是:由于2007年以来《社会科学》
的主编已经换了几届,现主编对此情况不清楚;其二,2007年的法学编辑已经离开,新
的法学编辑对此事未必了解;其三,是否是“约稿”,一般不会作为重要文档入档,不
会留下任何文字性材料,因此无法查实。但《社会科学》杂志社认为,“按照正常的期
刊规定,凡是已经发表了的文章,无论作者有多大的学术影响,也无论作者的论文写得
有多么精妙,即便是约稿,也不会去发表一篇在别的杂志上已经发表了的论文。这涉及
期刊的版权问题。因此,谢佑平先生的话实际上是把自己的行为由编辑部来负责,这是
《社会科学》编辑部所不能接受的”。
我委员会认为,谢佑平的“多次重复发表”应该属于他本人的主动行为。
三、调查结论
1、谢佑平 “多次重复发表”事实清楚
自2001年9月引进复旦大学起,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的文章总共有13篇、28篇次
,在重复发表这些文章时,通过将与原文章无关的人员添加为新作者(或替换原作者)的
办法,帮助他人造假,数量众多,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2、谢佑平违背科研成果发表的基本学术规范
谢佑平作为一名在高校工作多年的教授,应该清楚地知道科研成果发表的基本学术
规范。谢佑平将文章“多次重复发表”,或以所谓“帮助”他人为名将自己论文的“多
次重复发表”,一是违背了高校教师科研成果发表的基本学术规范,二是客观上起到了
帮助他人“造假”的作用。
四、处理意见和建议
1、谢佑平所有“多次重复发表”的论文都不能作为他的学术成果用于各种申报
材料。今后如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2、法学院必须查清谢佑平利用“多次重复发表”在学校和法学院所获得的全部
奖励,并撤销所有因“多次重复发表”而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待遇,并反馈校学术规范
委员会。
3、通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建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重新审议
谢佑平在2006年获得的“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要求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责成谢佑平必须向其“多次重复发表”的相关杂志社
致函道歉,提出撤稿要求,并就 “多次重复发表”,改变作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学
术规范委员会的网页上向社会公开道歉。在收到4月11日调查报告后,谢佑平于5月2日
向涉及“多次重复发表”文章的期刊去信,检讨错误,并要求撤稿。
5、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应该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认真
查清与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相关的“挂名作者”是否利用这些论文在职称、职务晋
升和奖励中获得各类好处,如果属实,应负责通知这些人所在单位,请他们按相关的法
律和法规处置。同时谢佑平应该就客观上起到帮助他人“造假”的行为给相关单位和当
事人说明真相,一一致歉。
6、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应该监督上述处理意见的执行,并就谢佑平学术失范事例向全院
教师和科研人员公开通报,并对全院师生进行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
7、谢佑平违背科研成果发表的基本学术规范,“多次重复发表”的数量众多,在重复
发表这些文章时,通过将与原文章无关的人员添加为新作者(或替换原作者)的办法,帮
助他人造假,给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应该予以惩处。但事发后谢
佑平对自己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作了反省,承认责任都在他自己,并积极配合调查,
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所有后果。根据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建议给予他相应的行政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w*a
发帖数: 2138
2
行政处分里有没有降职称?

【在 p******g 的大作中提到】
: 如此严重的学术不端,居然只是行政处分?我旦居然堕落到这种程度了?
: “ 自2001年9月引进复旦大学起,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的文章总共有13篇、28篇次
: ,在重复发表这些文章时,通过将与原文章无关的人员添加为新作者(或替换原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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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举报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涉嫌“一稿多投”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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