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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lChina版 - 国新办:所谓大藏区纯属虚构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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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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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xlzylwz (qsxfthmlp),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国新办:所谓大藏区纯属虚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15 16:32:14 2015, 美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发表了《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其中严厉驳斥了达
赖集团“中间道路”、建立“大藏区”等分裂主义言论。部分摘选如下:
【《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全文】
三、“中间道路”的实质是分裂中国
——“大藏区”纯属虚构,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
十四世达赖集团在兜售其“中间道路”主张时,总是津津乐道所谓的“大藏区”。
按照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假想,“大藏区”在范围上北至新疆南部和河西走廊,东至甘肃
中部和四川中部,南至云南中部,囊括了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全部、四川省的二分之
一、甘肃省的二分之一、云南省的四分之一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总面积超过中
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大藏区”在中国行政区划历史上毫无根据。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在漫长的历史
进程中形成的。在唐朝(618-907年),吐蕃政权是由吐蕃人联合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周边
地区的各个民族、部落共同组成的多民族政权。吐蕃政权灭亡以后,居住在青藏高原地
区的吐蕃人和其他各民族杂居相处,并无统一政权。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设立乌思藏
纳里速古鲁孙三路都元帅府(即乌思藏宣慰司)来管理西藏地方,而在其他藏族聚居区分
别设立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朵甘思宣慰司)和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
脱思麻宣慰司)。以上三路宣慰司统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宣政院(初为总制院)。明朝时期
,在西藏设立乌思藏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升级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
在朵甘思地区则设有朵甘指挥使司(后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
,针对西藏地方出现的动乱,中央调整西藏与周边川、滇、青等省区的行政区划,形成
了清代管理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并延续至今。直到1951年和平
解放前,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从未超过今天西藏自治区范围。
“大藏区”是西方殖民者侵略中国、企图分裂中国的产物。“大藏区”的概念并非
十四世达赖集团首创,而是在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由英国殖民主义者提出并
写入非法的“西姆拉条约”。该条约将中国藏族聚居区划分为“外藏”和“内藏”:“
外藏”即今天的西藏自治区,实行“自治”;“内藏”即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四川、云
南、甘肃、青海的四省所属藏族聚居区,中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军队。由于中国各族人
民的强烈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未签字并不予承认,“西姆拉会议”以破产而告终
,“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但英国殖民主义者依然积极培植并支持西藏地方上
层分裂势力,西藏地方上层分裂势力也一度幻想在英国支持下实现“自治”。直到晚年
,曾被英国殖民主义者利用的十三世达赖喇嘛终于觉醒,1930年他在拉萨对当时的中央
政府代表刘曼卿说:“都是中国领土,何分尔我,倘武力相持……兄弟阋墙,甚为不值
”。
“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和文化。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
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在中国,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
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在青藏高原地区特别是毗邻区域,自古以来就
生活着汉、藏、回、门巴、珞巴、羌、蒙古、土、东乡、保安、裕固、撒拉、傈僳、纳
西、普米、怒等十几个民族,他们是这块土地上的共同主人。今天的西藏和川、滇、甘
、青四省,都是多民族杂居区,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结果。由
于地理、历史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川、滇、甘、青地区的藏族不同部落分别
由中国不同的省份管理,并和各地的其他民族长期交错相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
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又在部落语言、习俗等方面存
在差异,各有特色。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
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拥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地域文化特色。
“大藏区”完全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
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
、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
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
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
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
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
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
,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可见,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
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
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
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
现。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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