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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清华教授: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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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法律标尺
2013年09月11日04: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有话说(1人参与)
周光权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人甚至通过制
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类似行为要么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
利,要么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危害社会稳定,需要动用刑罚进行惩罚。“两高”根
据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确、严厉打
击相关网络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网络空间虽是
公共意见的表达场所,但在该场所的所有言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正如在现实社会中没
有绝对自由一样,在网络空间也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司法解释的出台
,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解读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利用网络
实施的犯罪,不是最近一两年才有。10多年以前,就有犯罪人编造被害人是卖淫女或盗
窃犯的事实,并将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公之于众,通过国际互联网公开发布带有诽谤内容
的帖子,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的案件,当时司法机关就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近
年来,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也做了大量判决,特别是对在网上寻
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整理,选定目标对象并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
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子、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要财物的案件,历
来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创制法律,而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
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解读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其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实质标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和司法机关以往处理的、发生在现实社会的类似犯罪,
只有形式上的差别,没有实质差别。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人可能在捏造事实之后,通过
口头形式散布;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面对面告知对方进行要挟;通过语言方式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而这样的行为手段,通过信息网络也可以实施,行为人可以轻
而易举地利用网络达到诽谤他人、损毁他人名誉,恐吓他人取得财物,起哄闹事扰乱公
共秩序等目的。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和现实社会中所实
施的相应犯罪,在危害性方面从实质上看是完全相同的,都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解读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其为惩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标准。司法解释的着力点在
于:对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进行明确界定;对犯罪情节轻重作出区分,提出明确的量化
标准;提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对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做出规定。上述
内容,凡是能够详尽列举的,在司法解释中都尽可能规定得比较清楚;同时,特别突出
行为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对于将网络作为工具诽谤他人、敲诈勒索、寻
衅滋事的,只有在其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后果和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实施诽谤、敲诈勒
索、寻衅滋事所造成的后果相同时,才能动用刑罚进行处罚。所以,司法解释在确定处
罚标准时,重点强调的是危害后果这部分。今后,在实践中,对于大量的案件,即便行
为人发表了与事实并不符合的某些言论,但如果其行为客观上的危害程度没有达到司法
解释所规定的定罪标准,特别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都不能论以
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谦抑性必须要
坚持,不能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应当说,上述规定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精神,对于指导司
法实践,准确打击犯罪,具有现实意义。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时,只要司法
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枉不纵,就一定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势头、净化网络环境
,同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利。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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